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細則

(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都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發揮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細則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婦女各項權益的實現。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的領導人員應當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細則的宣傳教育和實施工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及時制止、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政治權利的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在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徵求婦聯組織的意見。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低於25%。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候選中至少有一名婦女。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積極選拔婦女領導幹部,並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婦女幹部的培養,為女幹部的成長創造條件。
女職工比較多的行業和單位應當配備婦女領導幹部。
第八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有權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領導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幹部管理部門在選拔領導幹部時,應當重視婦聯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九條 企業的女職工委員會應作為一方代表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的領導人要為女職工委員會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條 婦女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的保障
第十一條 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女性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迫使適齡女性兒童、少年輟學。
對於不送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迫使其輟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當地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責令其送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復學。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應創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對於就學確有經濟困難的女性兒童、少年應予減免學雜費的照顧。
第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實施生理、心理教育,保證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要在學生中加強男女平等教育,嚴禁歧視女學生。
第十四條 嚴禁招收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女性兒童、少年做工。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準許有當地臨時戶口的居民子女入學。
第十六條 各類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外,不得提高女性錄取分數段,不得限制女性的錄取比例。
第十七條 女性畢業生同男性畢業生享有同等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明確規定外,接收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女性畢業生。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有計畫地對在職婦女進行崗位培訓,提高女職工業務素質。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重視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掃除文盲的規定,制定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的詳細規劃,並根據婦女的特點,採取有效的形式開展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與同級婦女聯合會對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進行檢查,保證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的實施。
第四章 勞動權益的保障
第二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除國家規定之外,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畫地對待業婦女進行培訓,有計畫地開闢第三產業,興辦適合婦女勞動的企業和事業,為婦女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實行勞動制度改革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和排斥女職工。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的範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不得解除其勞動契約,不得安排其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在產期、哺乳期間不得扣發其工資或取消其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住宅分配權。任何單位在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都不得作出"以男為主"或其它歧視婦女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在孕期和法定的產期、哺乳期間,晉職晉級不受影響。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對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彈性工作制。具體辦法由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企業,應當建立女工淋浴室、倒班宿舍和託兒所。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應設立配套的女職工安全衛生設施。
第二十八條 保障勞動婦女的休息權。任何企業不得違背婦女意願,侵占其法定的休息時間。
第二十九條 建立並逐步完善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制度。市、縣設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面向社會,統一籌集,用於企業的女職工生育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自行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女病普查,發現患病的,及時給予治療。普查費由所在單位支付。治療費按女職工醫療的開支渠道解決。
衛生保健部門每三年應組織一次對農村婦女的婦女病普查。
第三十一條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第五章 財產權益的保障
第三十二條 婦女對家庭的共有財產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員同樣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以婦女勞動收入少或無勞動收入而加以限制或剝奪。
第三十三條 農村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實行口糧田和責任田承包辦法的地方,對婦女除分給同男子同等數量的口糧田外,對達到勞動力年齡的婦女應分給同男子相等的責任田份額。
婦女結婚後,在婚入地沒有調整承包田之前,婚出地應保留其口糧田和責任田;婚入地在調整承包田時,應按當地標準劃給婚入婦女口糧田和責任田,婚出地相應將其責任田和口糧田收回。
農村婦女離婚後未再嫁的,其口糧田、責任田不得被剝奪。
第三十四條 農村婦女同男子享有同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婦女離婚後未再婚要求在當地建房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鄉人民政府應予批准。
第三十五條 保護婦女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在同等條件下,對老年婦女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應給予照顧。
第三十六條 丈夫死亡後,婦女再婚或遷移的,有權自主處理應屬本人所有的財產,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六章 人身權利的保障
第三十七條 對女性家庭成員施加暴力尚未構成犯罪,女性家庭成員投訴到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女性家庭成員進行虐待,情節嚴重,女性家庭成員又不能投訴的,人民民眾、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及受害人單位有權舉報、檢舉,有關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安部門對被拐賣、綁架婦女負有解救責任,解救經費由財政部門統籌解決。
對被解救的婦女,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她們的生產和生活,任何人不得歧視、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有關規定,嚴厲打擊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行為。
對賣淫婦女應及時送收容教育場所進行道德法律教育並組織其生產勞動。賣淫婦女被收容的,應即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
第四十一條 嚴禁溺殺、遺棄女嬰。公安部門對溺殺、遺棄女嬰案件應及時立案查處;民政部門對無人收養的女嬰應妥善安置。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
第四十二條 保護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婚姻關係存續十年以上的,男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男女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保護婦女的房屋承租權。夫妻離婚時,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認定婦女享有同男方平等的房屋承租權:
(1)婚前由男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姻關係存續五年以上的;
(2)婚後以男方名義向房管部門或本單位申請取得房屋租用權的;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因動遷而取得新房屋租用權的;
(4)夫妻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承租本單位住房的。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女方無房屋所有權或承租權,女方又確無居所的,應保證女方對部分原住房有使用權,或判決男方給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費,直到女方再婚或住房問題解決為止。
第四十五條 保護中老年婦女的再婚自由。喪偶、離異的中老年婦女要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 堅決打擊重婚犯罪。發現重婚,有關組織和人員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檢舉,司法機關應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禁止任何婚姻媒介以介紹婚姻為名買賣婦女。
第八章 組織機構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各有關方面保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協調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一名主要負責人任主任,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任副主任或委員。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婦女聯合會承擔。
第四十九條 省及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小組。
第五十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是代表和維護廣大婦女合法權益的社會民眾團體,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婦女的意見和要求,提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2)協助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檢查監督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3)受理婦女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在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訴訟中,受被侵害婦女的委託,擔任代理人、推薦陪審員以及為被侵害婦女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4)參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侵害,被侵害婦女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條,拒絕受理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案件的控告、檢舉、申訴的,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控告、檢舉、申訴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依照國家法律嚴肅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無正當理由迫使適齡女性兒童少年輟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予以批評教育;教育不改的,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因學校有過錯致使女生輟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招收應接受義務教育和未滿16周歲女性兒童、少年做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辭退,並對企業處以1000至5000元罰款。處罰後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以性別為由強迫女職工離崗、離職的,由當地政府勞動部門視情節給予企業5000元以上罰款,並責令企業對女職工做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並廢除原分配方案。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同女職工勞動契約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或人事部門給予責任單位5000元以上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女職工的工作。在女職工產期、哺乳期間扣發其工資或取消福利待遇的,對直接責任者處以同扣發金額相等的罰款。
第六十條 農村在調整責任田、口糧田時,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當地鄉人民政府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罰款500至1000元。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五條,干涉中老年婦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條文內容的解釋權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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