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婚姻對等(Kafa'ah)
伊斯蘭教法規定的擇偶標準。阿拉伯語“凱法艾”的意譯。即配偶雙方在社會地位上必須基本對等,相似於中國的“門當戶對”。
標準
最初由庫法的哈乃斐教法學派提出,計有六條標準:
(1)家庭出身。只有地位相當的家庭或部落的成員準許通婚。
(2)宗教信仰。穆斯林原則上不得與非穆斯林通婚。
(3)職業。男方應與女方的父親從事類似的職業。
(4)身份。自由人不得與奴隸通婚。
(5)品格。男方應與女方的父親同樣虔誠、正派。
(6)經濟狀況。男方的資產不低於女方的父親。
上述原則後為馬立克教法學派所接受,但該派因歷來重視婚姻監護人的作用,故被視為婚姻監護權的體現,監護人有權據此解除不般配的婚約。近代以來,有關伊斯蘭國家的立法大多對“婚姻對等”條款作了修訂,不作為法定擇偶的標準。
(吳雲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