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後出台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針對近年來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並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
為了更廣泛地聽取廣大民眾的意見,使司法解釋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加符合中國國情,更加符合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在本報和中國法院網上進行公布,公開徵求意見。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產、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內容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第三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其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間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八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在依法變更監護關係取得監護權後,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第十一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二條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當事人為登記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定,如果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協定離婚,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張按該協定內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該遺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離婚後,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另一方請求分割原配偶繼承所得部分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協定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的一半。
第十八條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第十九條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應當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夫妻雙方都有該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條本解釋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敏感詞
婚前買房可能屬個人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解釋三》對此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此外,《解釋三》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此規定,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據了解,日本購房,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經濟顧慮,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
“生育權”曾引起很大的爭議,現有的《婚姻法》,並沒有單獨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或說明。 《解釋三》規定,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放寬了離婚門檻。
對此,有法官表態“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實際案例中,法院雖然判定不準離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於保護婦女權益。
不過,第十條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第三者索要補償,法院將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傷,“小三”、“二奶”甚至成為了近年的流行語。《解釋三》第二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這表明為了擺脫“小三”而達成的“分手協定”是無效的。例如男方包養“二奶”,如果雙方約定分手費10萬元,那么,男方不付錢,女方也無權提起訴訟,但如果男方已經支付了分手費又後悔的,法院同樣不予受理。這樣規定,能夠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風。
意義
修改後的《婚姻法》確立了約定財產制優先於法定財產制的效力,重視契約精神,尊重當事人的財產權,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觀的顛覆。
最高法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個人財產首付,且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家庭的紐帶,夫妻是家庭的主角,因此可以說婚姻法是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基本法”,馬克思把婚姻家庭法法典稱之為“人民自由的聖經”。在愛情、責任之外,財產是婚姻最重要的基礎,財產關係調節是婚姻法的重中之重。我國於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分權”;1980年的《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在私有財產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護的歷史背景下出現的夫妻財產“平等”。
改革開放30多年,中國社會發生了空前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私有經濟的比重加大,公民的財產來源、性質、數量隨之發生變化;社會開放增進了公民的公平、獨立、自主意識;《民法通則》、《繼承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與婚姻家庭密切相關的法律出台、完善等,都或多或少折射到婚姻家庭關係中來。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家庭”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因此,家庭財產關係調整、尊重夫妻的財產自治權勢在必行。2001年修改施行的《婚姻法》較之舊版本在對婚姻當事人財產自治的尊重上已有重大突破,比較注重釐清與保護。
修改後的《婚姻法》確立了約定財產制優先於法定財產制的效力,彰顯婚姻的契約關係,無疑是一個前所未有的進步。但是,如果沒有契約,就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某一方婚前辛辛苦苦,付首期、還貸購買的房產,結婚後成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就可能被對方輕鬆拿走一半,人財兩空。在房屋成為公眾頭上“三座大山”之一的背景下,房產歸屬難題造成了許多“恐婚族”,《婚姻法》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此加以明確,是及時的、必要的。明確房產歸屬,並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這個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審視《婚姻法》司法解釋其他條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當事人財產自治的圖景,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家庭關係中,重視契約精神,尊重當事人的財產權,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觀的顛覆。在一個變革的時代,婚姻家庭觀因之而變實屬必然。總體上說,完善夫妻財產權立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自治權,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要離的,少了糾紛;想結的,動機單純——社會的和諧還是利大於弊,值得嘉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