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
婚前買房可能屬個人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解釋三》對此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此外,《解釋三》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此規定,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據了解,日本購房,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經濟顧慮,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
“生育權”曾引起很大的爭議,現有的《婚姻法》,並沒有單獨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或說明。
《解釋三》規定,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放寬了離婚門檻。
對此,有法官表態“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實際案例中,法院雖然判定不準離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於保護婦女權益。
不過,第十條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第三者索要補償,法院將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傷,“小三”、“二奶”甚至成為了近年的流行語。
《解釋三》第二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這表明為了擺脫“小三”而達成的“分手協定”是無效的。例如男方包養“二奶”,如果雙方約定分手費10萬元,那么,男方不付錢,女方也無權提起訴訟,但如果男方已經支付了分手費又後悔的,法院同樣不予受理。這樣規定,能夠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