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規範和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和客運站場建設、車輛及其交通安全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轄區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年度實施計畫。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已建成通車的農村公路的監督檢查,及時增設和修復有關交通安全設施。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婁底市規範和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婁政辦發〔201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婁底市規範和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婁底市規範和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湖南保障和改善民生實施綱要(2011-2015)》,整頓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秩序,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廣大人民民眾安全出行,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和客運站場建設、車輛及其交通安全管理等適用本辦法。農村客運班線是指村與村、鄉與村、鄉與鄉之間的客運班線。
第三條 市、縣、鄉三級政府,應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集中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完善農村公路安全保障措施,規範農村客運秩序,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體制和機制。
第四條 鄉鎮(含街道辦事處、林場、開發區,下同)及以上人民政府、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公安交警、安監、農機、財政、稅務、物價、教育、編制等部門和客運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與本辦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客運堅持公司化、市場化運作,政府適當領導的原則。農村客運班車通村率達到90%以上。通過兩年的專項整治,實現農村客運專業化、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 農村客運公路和站場建設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以政府投資為主、村民自籌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籌集機制,積極籌措資金,加大投入,完善農村道路網路和安全保障設施。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全市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規劃,向市人民政府申報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年度計畫,督促縣(市、區)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指導、監督、檢查縣(市、區)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轄區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年度實施計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維護公路的路產路權,及時糾正侵占公路、損害公路設施及影響行車暢通安全的行為,指導鄉鎮政府加強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設定統一的農村客運交通標識,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201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改建的農村公路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農村公路建設技術要求實施,交通安全保障設施應與農村公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現有農村公路,由各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在同級政府具體組織安排下,於2013年底前按照《婁底市農村公路客運許可和道路勘驗暫行技術要求》(詳見附屬檔案),逐步完善交通安全保障設施。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已建成通車的農村公路的監督檢查,及時增設和修復有關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一條 農村新建或改建公路竣工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養護和管理實際,每年應按每公里不少於2000元的標準,對已通行客運班車的村級公路進行補貼。具體實施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級公路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超載超高貨運車輛在村級公路行駛。已通行客運班車的村級公路因自然災害發生損毀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客運企業聯合進行評估,恢復資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恢復資金在3000元及以上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三條 客運集中的片(區)中心鄉鎮所在地,應建設客運站場。客運班車通達村,應建1個以上招呼站。
第十四條 規劃、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建等部門應當簡化對農村客運站建設的審批程式,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支持重點鄉鎮客運站或片區中心客運站的建設。

第三章 發展農村客運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基本達到《婁底市農村公路客運許可和道路勘驗暫行技術要求》規定的,可以開通客運班線。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符合開通客運班線條件的,其客車適運應根據道路勘驗報告確定。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開通客運班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的開通農村客運班線的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交通運輸、安監、運管、公安交警等單位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現場勘驗。交通運管部門根據勘驗意見核定客運班線。
第十八條 農村客運實行公司化管理。從事農村客運的公司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具備條件的私人客車,可根據自願原則,採取帶車入股等方式,納入公司化管理,嚴禁掛靠營運。
已開通的客運線路,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開行隔日班車、周末學生班車或者趕集班車。
第十九條 納入農村客運管理範圍的客運車輛,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對部分弱勢群體和公益性行業因石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增加支出實行財政補貼的實施意見》(湘財建〔2006〕16號),統籌落實燃油補貼。
(二)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各種服務性收費按工本費收取。
第二十條 已經享受以上優惠政策的農村客運車輛,不得擅自提高票價,具體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客運車輛應按規定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且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額不得低於每座28萬元。

第四章農村客運公司的經營和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成立農村客運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商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運車輛,且車輛入戶登記合法有效;
(三)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年審有效,年齡不超過60周歲,計分周期無12分以上的滿分記錄,且三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或負同等以上責任記錄,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四)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每個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招標形式,選用1-2個有實力的農村客運公司。
現有農村客運經營者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請開通新的農村客運班線或者延伸原線路的經營。
第二十四條 農村客運公司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五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行駛,未經批准不得改變行駛線路。
第二十六條 農村客運公司應當加強對駕駛人的教育,自覺接受鄉鎮人民政府、交通運管、公安交警、安監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安全、優質服務。
第二十七條 農村客運公司應當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並建立農村客運車輛技術檔案
第二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農村客運公司應當積極主動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理賠等工作。

第五章 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轄區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計畫,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單位。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當地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和交通事故預防,及時處治交通安全隱患,維護和保障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秩序。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包括:
(一)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查禁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及報廢、拼裝、自行改裝的機動車和拖拉機等車輛上路從事客運的現象;依法查糾客運車輛違法超載、機動車和拖拉機違規裝載的行為。必要時,農機部門應予以配合;
(二)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糾違章建設、違法經營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交通運輸、公安交警、安監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客運的安全通行條件採取現場實地全程勘查方式進行勘查,對基本具備安全行條件的,由參與勘驗的部門共同確認,形成書面意見,作為交通運管部門客運班線許可的依據;
(二)公安交警部門加強對車流量大、道路情況複雜的重點路段和節假日、趕集日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預防和減少農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公安交警部門加強對農村客運、低速貨車等道路運輸的安全監管,嚴肅查處客運車輛超載和非客運車輛載客等違法行為;
(四)交通運輸、公安交警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嚴把農村道路運輸經營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加強對農村道路運輸站場的安全監督;
(五)交通運輸、公安交警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有關職能部門、單位進行檢查,考核落實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鄉鎮、部門和農村客運企業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由縣(市、區)交警大隊為主,安監、交通運管、農機監理共同配合(可授權鄉鎮派出所具體組織實施)加強農村客運安全管理工作,鄉鎮可明確人員從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工作,工作經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安全監管和宣傳經費應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從事農村客運的車輛,應當在車門上標明車輛所屬公司及公司編號。參加鄉鎮農村短途客運的微型客車,應當在車門上標明所屬鄉鎮的名稱。屬於周末學生班車和趕集班車的,應在車擋風玻璃前設定專用標牌。
第三十五條 農村客運車輛實行戶籍化管理,公安交警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對客運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並考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做好本鄉鎮登記車輛的安全日檢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運管)部門應依法對客運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但檢測不得收費。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交通運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客運站場的行業管理和站內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農村客運站場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客運站場每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農村客運站場應當每月向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安全生產及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 農村客運車輛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不按要求參加教育、培訓、考試的;
(二)不具有農村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 對一年內累計有30天未進行車況安全日檢或未按規定期限到公安交警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車況安全性能強制檢測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暫扣車輛,並給予處罰;交通運管部門對未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農村客運站場由鄉鎮交管站代為經營管理,也可委託或租賃給客運企業及有資質的單位經營。
第四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大力推進農村客運站場建設步伐,農村客運車輛必須按規定進站經營。農村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檢查台帳(檢查記錄)。禁止超載客車出站,禁止未經安檢合格的客車出站營運。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管和公安交警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轄區內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預防機動車輛非法載客。
第四十二條 公安交警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對校車的管理,嚴把車況安全關。
第四十三條 節假日、趕集日等特殊時段,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派專人,帶領鄉鎮有關部門人員,協同公安交警、交通運管、農機、公安派出所到轄區內鄉村公路上巡查,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章 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運輸、教育、司法、農機監理、宣傳等部門的宣傳教育職責,落實必要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經費。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建制村、社區、學校、重點單位和公眾宣傳園地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櫥窗或板報,宣傳交通法律知識。
第四十六條 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深入農村地區開展“關愛生命、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教育部門應在學生中開展以“保護生命、平安出行”為主題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工作,加強對社會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指導。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車站等人員流動性大的場所,組織以“綜合治理,保障平安”為主題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農機部門應當結合農時,採取適合農村特點的有效形式,加強對拖拉機等農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宣傳教育。

第七章 監督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將“規範和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市直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績效考核範疇。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半年對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進行一次督查通報。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組織一次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檢查,通報發現的隱患和問題,督促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十八條 因推行農村客運工作不力或者對農村客運車輛監管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執法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婁底市農村公路客運許可和道路勘驗暫行技術要求

附屬檔案

婁底市農村公路客運許可和道路勘驗暫行技術要求
一、道路勘驗
(一)根據《湖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婁底實際,農村公路通行客運班車由村委會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交警、安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對公路進行勘驗
(二)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道路勘驗時,必須達到以下基本技術要求:
1.道路路基路面技術標準分A、B、C、D四級:
縣到鄉鎮公路:為A級;三級公路標準,總體線形達到設計速度30Km/h的指標要求,路基寬度7.5米,路面寬度6.5米;四級公路標準,總體線形達到設計速度20Km/h的指標要求,路基寬度一般不少於6.5米,路面寬度一般不少於5米。
通暢工程中的縣、鄉道:為B級,四級公路標準,總體線形原則達到設計速度20Km/h的指標要求,路基寬度一般不少於5.5米,路面寬度一般不少於4.5米。
通暢村道:為C級,路基寬度不少於4.5米,路面寬度不小少3.5米。
通達村道:為D級,路基寬度少於4.5米,路面寬度不少於3.5米。
2.道路安全基本設施要求:
(1)公路路堤5米以上的應設定警告、警示標誌。
(2)縱坡大於7%的應設定警告、警示標誌。
(3)曲線半徑30米以下的應設定警告、警示標誌。
(4)臨水、沿江、傍山險路、懸崖凌空等危險路段,應在路側設定限速、警示、警告標誌或路側護欄等安全設施。
(5)漫水橋、過水路面等路段應設定警示標誌和標桿。
(6)連續長陡下坡3km以上的路段應設定警示標誌,有條件的可設定減速帶和避險車道
(7)在村鎮、學校和重要交叉路口等路段應設定必要的指標標誌和限速標誌。
(8)在地質災害易發生路段、受地形限制路面由寬變窄的起點應設定必要的警告、警示標誌。
(9)路側有危險倉庫、輸電線塔等設施,或與鐵路、高速公路上跨並行的,應設定警示標誌和標桿。
(10)在勘驗時根據公路的實際情況認定需要設定的其他安全設施。
二、農村客運許可
(一)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交警、安監等對公路進行勘驗達到具備通行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準予客運經營許可。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客運經營時,要針對不同道路路基路面標準許可不同類型的客運車輛。
1.公路路基寬度7.5米,路面寬度6.5米以上的,可許可通行車身長度大於9米的客運班車。
2.公路路基寬度6.5米、路面寬度5.5米的,可許可通行車身長度小於9米、大於6米的客運班車。
3.公路路基寬度5.5米、路面寬度4.5米的,可許可通行車身長度小於6米、座位少於19座的客運班車。
4.公路路面寬度3.5米、路基寬度4.5米的,可許可通行車身長度小於6米的客運班車。
5.公路路面寬度3.5米、路基不足4.5米的,可許可通行11座以下(含)的小型麵包客運班車。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