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環境保護局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

概述

根據《中共婁底市委婁底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婁底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婁發〔2010〕6號),設立婁底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稽查。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範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省和市里規定審核審批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作用審批。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市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市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擔市人民政府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起草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檔案,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和機關行政管理與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環保專項資金的協調、監督使用;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四)科技監測科

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運用;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營運資質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環境信息發布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網路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承擔市環境科學學會的日常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

(加掛婁底市總量控制辦公室牌子)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實施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非廢物進口許可等工作;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承辦市內新建國家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管市內國家自然保護區;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七)核與輻射管理科

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對核設施、放射源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核與輻射污染防治、防護和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審核和報批;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指導全市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八)政策法規科

起草市級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規範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出具排污單位環保守法證明和推行“綠色信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

(九)環境信訪科

負責受理環境信訪事項,做好環境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向有關責任單位轉送、交辦環境信訪事項;監督檢查環境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負責環境信訪調研和環境信訪信息報送工作;組織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十)區鄉環境管理科

(加掛婁底市環境保護局婁星分局牌子)
負責編制婁星區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婁星區範圍內城市建成區以外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婁星區範圍內城市建成區以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排污費核定、徵收、環境執法、監督管理、污染源治理、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環境違法行為查處、環境污染糾紛調處等工作;完成婁星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職稱評聘等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培訓教育、職(執)業資格評定、人事統計等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人,工會主席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兼紀檢組副組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

五、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劉時東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鄒同星協助劉時東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具體負責基建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付賓初分管紀檢監察、人事科、機關黨委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彭石民分管環境監察支隊、開發區環保分局、機動車輛排污管理站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文波分管監測站、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科、科技監測科工作;
黨組成員、副調研員曾一泉分管環境信訪科、婁星區環保分局、科研所工作;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梁紅日分管自然生態保護科、污染防治科、總量控制辦公室工作;
副局長袁衛國分管政策法規科、核與輻射管理科工作;
工會主席劉建輝分管工會、辦公室、財務科工作;
調研員黎彬協助曾一泉同志工作;
副調研員梁希凡協助彭石民同志工作。

六、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市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婁底市環境監察支隊,正科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5名(從局機關原定事業編制中劃轉),其中:支隊長1名(高配副處級),副支隊長2名(高配正科級)。下設婁底市重點企業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大隊,大隊長1名。
(三)婁底市環境保護監督站,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編46名,其中:站長1名,書記1名,副站長4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其中正科級職數2名)。
(四)婁底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定編27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2名。
(五)婁底市機關車輛排污管理站,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定編7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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