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市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我市審計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市直各部門、和接受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4、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7、市人民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負責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同辦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十二)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系統的套用,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管理系統和現場審計系統的建設。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王洪江 |
黨組書記、局長 |
曾志偉 |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
張千秋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許湘華 |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
彭淑媛 |
局長 |
周海良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王志彪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劉 峰 |
黨組成員、總審計師 |
鄒國民 |
黨組成員、經責處主任 |
肖淑華 |
辦公室主任 |
機構設定
婁底市審計局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會務、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承擔局機關保密、文電、機要、檔案、信訪、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協調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管理審計事業經費、辦公設備;負責車輛的維護和管理;負責局機關的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園林綠化、衛生環境等工作;聯繫指導審計學會和協會工作。
(二)綜合計畫科
負責建立局轄被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資料庫;負責對審計對象進行必審性及可行性調研和論證;負責制定、調整、下達中長期和年度審計計畫,組織檢查年度審計計畫完成情況,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分析;負責辦理授權審計計畫並檢查完成情況;負責全市審計統計工作並對統計數椐進行定期分析研究;負責審計成本管理和審計項目招標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及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負責審計信息、簡報編髮工作。
(三)人事科
負責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工資福利、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和人事檔案管理和扶貧、“雙聯”協調聯絡等有關工作;負責本局績效評估、目標管理考核;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任免的有關事項;組織、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黨組會的會務、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負責與民主黨派的聯繫以及特約審計員的聘請聯絡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審計執行科)
負責地方審計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報批和管理工作,辦理上級審計機關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加強審計業務內部監督;會同辦理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審計質量責任追究意見;負責審計項目的審理工作;加強對內部審計指導和監督,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質量;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撰寫年度審計業務綜合報告;承辦審計結果公告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覆核和審理工作。
承擔審計執行事項資料庫的建設及維護工作;負責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的送達和審計決定的執行;負責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和審計建議事項以及自行糾正事項的跟蹤落實;負責檢查督促落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負責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負責審計執行情況的統計分析,研究和協調審計執行的相關問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執行工作。
(五)財政審計科
擬訂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稅系統稅收征管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負責對下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組織財稅系統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的財政審計業務。
(六)金融與社會保障審計科
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對市政府申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證券、債券、社會募集資金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房改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市區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的金融和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七)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委機關、市人大機關、市政府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對市文化、教育、衛生等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審計分工範圍內的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的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八)經貿審計科
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工業、交通運輸、商業、醫藥、進出口、電子信息、糧食、物資、物流、煤炭、地質、化工、輕工、軍工、紡織、機械、地質礦產、冶金等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情況和相關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經貿審計業務。
(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資源環保、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國土資源、環保、地質、地勘、安全監督、農辦、農業、林業、水利、水庫移民開發、扶貧開發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的農業和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十)投資外資審計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對市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市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和直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組織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組織對境外機構、企業和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和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十一)基建工程審計科
負責對台戲市本級政府以投資為主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市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國家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調查;指導全市基建工程審計業務。
(十二)審計技術科 科長:蘇瑩
指導全市審計系統計算機審計技術工作;承擔重大審計項目的計算機審計技術工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機關的套用;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審計系統“金審工程”項目實施工作;負責審計信息安全管理及局機關計算機日常維護工作。
(十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處
負責對市直各部門、市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市管國有或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社會團體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縣市區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起草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承擔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綜合、歸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關情況,妥善保存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料、檔案、檔案;指導全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十四)婁底市建設項目審計處
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對市屬重點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標底上限值進行審核批覆;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和工程其他費用的結算進行審計;對納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對政府投資項目拆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的初審,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與監督;承擔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專項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