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六)受理單位、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申訴,接受犯罪嫌嫌人的自首。
(七)依法對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研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並提出預防對策;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宣傳工作;負責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負責該院檢察技術、通信專網、信息網路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查覆核工作。
(十)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開展政策法律理論研究工作;推動檢察改革。
(十一)負責該院檢察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
(十二)協同縣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屬於該院管理的幹部;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免該院檢察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該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協同縣級主管部門管理該院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十四)負責該院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規定和負責該院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六)管理該院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
(十七)負責其他應當由該院承辦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