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漢語詞語]

威脅[漢語詞語]

威脅,指用武力、權勢脅迫;使遭遇危險。語出《史記·刺客列傳》:“ 秦地徧天下,威脅韓、 魏、 趙 氏。”

基本信息

基本資料

詞目:威脅

拼音: wēi xié

注音: ㄨㄟ ㄒㄧㄝ ˊ

近義詞:脅迫、要挾、恐嚇

反義詞:安慰、安撫、寬慰

基本解釋

(1) [threaten]∶用武力、權勢脅迫。

他們經常威脅弱者。

(2) [endanger]∶使…面臨危險。

1991年,大水一度威脅這座建築物。

引證解釋

威脅[漢語詞語] 威脅[漢語詞語]

指威逼脅迫。用威力使人服從。

《史記·刺客列傳》:“ 秦 地徧天下,威脅 韓 、 魏 、 趙 氏。”《晉書·王敦傳》:“將以威脅朝廷,傾危宗社。” 宋 蘇軾 《乞約鬼章討阿里骨札子》:“若得休息數年,蓄力養銳,假吾爵命,以威脅諸 羌 。”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聶小倩》:“ 小倩 ,姓 聶 氏,十八夭殂。葬寺側,輒被妖物威脅,歷役賤務。” 巴金 《海的夢》後篇一:“他想這樣也許可以威脅我,使我屈服。”

根據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其它

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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