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簡介
威爾斯在中世紀的時候幾乎沒有統一過,大部分的時候都是由許多地方公國統治各地。當諾曼人入侵英格蘭的時候,他們也前進到英格蘭和威爾斯之間的邊界地區,並在那裡以及威爾斯東部建立起了一些貴族統治。當時還控有威爾斯北部和西部的威爾斯人,開始在大來威靈(Llywelyn the Great)等人的領導下逐漸統一起來。
愛德華一世最後終於在1282年成功征服了威爾斯北部和西部的最後一個當地的威爾斯公國(大約是今天的安格魯西郡、凱爾納馮夏爾郡、麥里昂斯郡、塞勒狄瓊郡和凱爾馬瑟夏爾郡這塊地區),並且在兩年之後透過《羅德蘭法令》(Statute of Rhuddlan)確立了愛德華一世對此地的統治。為了平息威爾斯人,愛德華一世出生於威爾斯的兒子(後來的愛德華二世)在1301年2月7日這天被封為威爾斯親王。這塊直接在王室統治下的地區,便稱作威爾斯公國(1284年—1536年)。將威爾斯親王這個頭銜封給英國君主的長子便成為了傳統,到現今都還持續實行中。
從1284年到1536年之間,英國君主只有對威爾斯公國有直接的控制權,而其他邊界地區的領主則獨立於王權之外(他們統治有威爾斯東部和南部地區)。1536年頒布的《聯合法案》才進一步完成了英格蘭和威爾斯在政治和行政上的統一。這個聯合法案將威爾斯劃分為13個郡,分別是:安格魯西郡、布萊根郡、凱爾納馮郡、卡爾狄更郡、凱爾馬瑟郡、丹比夫郡、佛林特郡、葛萊摩根郡、麥里昂斯郡、蒙茅斯郡、蒙哥馬里郡、彭布魯克郡和拉德諾郡。它並且還規定英格蘭法律適用於威爾斯地區,以及規定英文為處理政府業務時的官方語言。這使得大部分的當地威爾斯人都無法擔任政府公職。不過威爾斯在英國國會中也可以派代表參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