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輝[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

姚輝[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
姚輝[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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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輝,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安徽淮南人。大學學歷。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

2019年7月19日下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姚輝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姚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姚輝違法所得458.8975萬元及價值0.8萬元的和田玉一塊,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姚輝,男,漢族,1962年8月生,安徽淮南人,大學學歷。姚輝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年12月至2018年1月,姚輝歷任淮南市八公山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淮南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

2018年4月,姚輝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2018年7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由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審查起訴。

1998年12月—2012年3月 歷任淮南市八公山區政府副區長,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區委書記;

2015年12月 任淮南市政協黨組成員、八公山區委書記;

2016年1月 任淮南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八公山區委書記;

2016年4月 任淮南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8年1月 任淮南市政協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2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姚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13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對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姚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姚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多次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為他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賄賂,涉嫌違法犯罪。

姚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政德操守缺失,家風家教不正,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姚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逮捕

經安徽省監察委員會移送,2018年7月30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以涉嫌受賄罪逮捕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姚輝(副廳級),並指定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進行審查起訴。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姚輝在擔任淮南市八公山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煤礦承包、經營、安全檢查、工程項目承攬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

開庭審理

2018年11月16日上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淮南市政協原副主席姚輝受賄一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鬍獻春擔任審判長並主審本案,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昊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輝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輝在2003年至2017年期間,利用擔任淮南市八公山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煤礦承包、經營、安全檢查、工程項目承攬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447.4975萬元現金、11.4萬元購物卡和一塊和田玉(價值0.8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459.6975萬元。案發後,姚輝已全部退贓。

2005年左右,姚輝利用其擔任淮南市八公山區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繆春道請託,為繆春道以汗青公司入股瑞達煤礦一事提供幫助,並於2005年收受繆春道20萬元。

2011年,姚輝利用其擔任淮南市八公山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繆春道請託,為繆春道投資的淮南市八公山景區洗雲泉項目提供幫助。2012年3月,姚輝收受繆春道代為支付的合肥市政務新區一小區兩套商品房購房款、專項維修基金和契稅總計102.9975萬元,後於2012年年底退還繆春道27萬元。

依法宣判

2019年7月19日下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姚輝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姚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姚輝違法所得458.8975萬元及價值0.8萬元的和田玉一塊,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姚輝在2003年至2017年期間,利用擔任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煤礦承包、經營、安全檢查、工程項目承攬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447.4975萬元現金、11.4萬元購物卡及和田玉(經價格認定價值0.8萬元)一塊,總計折合人民幣459.697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姚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姚輝及其親屬積極退出全部涉案贓款、贓物,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姚輝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姚輝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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