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席]

姚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席]

姚剛,男,漢族,1962年5月出生,山西文水人,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黨委委員。 2015年11月13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7月20日,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立 2017年8月31日,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8年9月28日,對被告人姚剛以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萬元。

人物履歷

1993年起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監管部副主任、主任;

1999年任國泰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

2002年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主任;

2004年07月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兼發行監管部主任;

2008年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黨委委員。

任免信息

2015年12月,國務院免去姚剛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1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7月2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姚剛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搞政治攀附,利用職權為他人及企業提供幫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姚剛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宗旨意識,政治規矩意識淡漠,破壞資本市場秩序和證券監管部門政治生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2017年7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姚剛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8月3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涉嫌受賄、內幕交易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邯鄲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姚剛利用其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其在履職中獲悉的內幕信息,進行相關股票內幕交易,獲取非法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一審開庭

姚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席] 姚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席]

2018年7月11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受賄、內幕交易一案。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剛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剛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併購重組、股份轉讓過程中股票停復牌、避免被行政處罰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961萬餘元。200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姚剛利用擔任證監會主席助理兼發行監管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獲悉相關公司重組上市的內幕信息,使用由其實際控制的他人股票賬戶在關聯股票停牌前買入,復牌後賣出,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210萬餘元。以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內幕交易罪追究姚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姚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姚剛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28日上午,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受賄、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姚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萬元;對姚剛受賄、內幕交易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剛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併購重組、股份轉讓過程中股票停復牌、避免被行政處罰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961萬餘元。2007年1月至4月,姚剛利用擔任證監會主席助理兼發行監管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獲悉相關公司重組上市的內幕信息,使用由其實際控制的他人股票賬戶在關聯股票停牌前買入,復牌後賣出,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210萬餘元。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姚剛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股票、後賣出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對姚剛所犯受賄罪、內幕交易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姚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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