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性規範

委任性規範,又稱“委託性規範”。是指規定某種行為規則的內容須由指定的某一專門機關加以確定的法律規範。特點是規範中沒有直接規定行為規則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指出庳由某一機關加以具體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44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這類規範的特點是不直接規定所要求或禁止的行為規範的內容,則是指出應由某一機關加以具體規定。

委任,原義為信任、信用,現作派人擔任職務。其他解釋包括:付託;交託;棄職;辛亥革命以後到解放前文官的最末一等,在薦任以下,由直轄長官任命;拜託別人做事。王安石著有同名文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