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線上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辦理。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線上平台管理辦法。
第五條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准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六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向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檔案。
第七條 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
核准機關應當制定並公布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
第八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准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准機關。
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第九條 核准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准機關應當書面徵求其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復。
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准機關承擔。
第十條 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准期限。
核准機關對項目予以核准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擬變更已核准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項目自核准機關作出予以核准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平台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
第十四條 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准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准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企業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條例,但通過預算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為進一步以法律手段規範和引導規模龐大的企業投資活動,國務院日前公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專家們指出,條例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在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鞏固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規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與備案
固定資產投資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關鍵作用。2015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超過56萬億元,其中90%以上是企業投資。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兼投資司司長許昆林指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一直缺乏一部統一的效力層級較高的立法,而此次出台的條例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的範圍、基本程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出了統一制度安排。
“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備案,目的是為了及時、全面、準確掌握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意向信息,及時發現投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有針對性地對投資活動加以調控、引導。”中國巨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張長春說。
他認為,此次制定的條例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體現了備案的強制性,要求企業在開工前備案,確保了國家在實施巨觀調控時可以獲得其所需要的項目信息。
此外根據條例,若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當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准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准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鞏固企業投資主體地位
許昆林指出,出台條例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加強投資領域法治建設,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條例“正確處理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並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根據條例,政府僅對涉及國家安全、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而在備案項目上,政府僅了解和掌握投資項目意向信息和項目建設動態信息。“企業投資項目依法依規由企業自主決策,堅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範圍最小化。”許昆林說。
與此同時,為防止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方面做出“任性”行為,條例也要求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並對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推動政府轉變投資管理職能
為進一步加快政府轉變投資管理職能、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條例將建立投資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寫入其中,以行政法規形式確立了線上平台的法律地位,有利於線上平台的進一步推廣和運用。
國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認為,線上平台的建設套用,是利用信息技術實現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一次重大變革,是政府主動轉變投資管理職能的一項重大舉措。
他指出,線上平台實質上是政務服務大廳的延伸和深化,依託線上平台推進投資項目“一門式一網式”辦理,實現企業“一站諮詢”、審批“一門受理”、流程“一圖導引”、項目“一碼貫通”,力求打造便捷、高效、陽光的政府服務新機制。
“通過‘制度建設+技術支撐’,在平台的建設套用中落實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成果,通過加強投資領域法治建設鞏固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實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周民說。
據悉,發展改革委投資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已在2015年6月底實現了中央層面16個部門的橫向聯通,並於2015年12月正式進入全國範圍的試運行套用階段。
解讀二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一是規範項目核准行為。《條例》規定,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僅需提交項目申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證明檔案;核准機關從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以及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二是規範項目備案行為。為了防止項目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四個方面的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准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准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條例》規定,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企業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四是最佳化服務。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業辦事,《條例》規定,項目核准、備案原則上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線上監管平台辦理;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准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以及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條例解答
2016年11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條例?
答:《條例》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制定這個條例的目的,就是要進一步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2004年《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對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不再實行審批制。這項重大改革,對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資項目審批範圍大幅度縮減,投資管理工作重心逐步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企業投資自主權進一步落實,調動了社會資本積極性。同時也要看到,企業投資項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核准範圍大、前置條件多、核准條件和標準不明確、審查周期長、中介服務不規範等,項目備案在實際操作中成為變相行政許可的問題也較為普遍,事中事後監管和過程服務仍需加強等。這些問題亟需通過完善制度,加以規範和管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投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制定《條例》既是實踐所需,也是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
問: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意味著政府核准的項目不能太多。到底什麼樣的項目需要核准?
答: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條例》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堅持政府核准的項目範圍最小化原則,明確僅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需要核准的項目的具體範圍,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這個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並適時調整。從近幾年目錄調整的情況看,政府核准的項目範圍是不斷縮小的。
問: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從哪些方面進一步規範項目核准行為?
答:前面談到了實踐中項目核准存在的主要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條例》逐一加以規範,從以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企業辦理項目核准僅需提交項目申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證明檔案。二是明確規定核准機關從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以及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三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由核准機關承擔。
問:項目備案的作用是什麼,怎樣既防止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又切實發揮備案的作用?
答:對不需要核准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便於政府及時掌握投資動態,為實施投資調控提供依據;二是便於把好產業政策關,同時做好事中事後監管。項目備案不是行政許可,這一點是十分明確的。為了防止項目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四個方面的信息告知備案機關,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為發揮備案的作用,條例同時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准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准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問:在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的同時,如何加強監管,防止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方面的“任性”行為?
答:《條例》主要從兩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條例》規定,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企業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二是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了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罰款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時,對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也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問:黨中央、國務院強調要將投資管理工作的立足點放在為企業投資活動做好服務上,《條例》是怎么落實這一要求的?
答:為強化政府部門的服務,方便企業辦事,《條例》規定:項目核准、備案原則上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線上監管平台辦理;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准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核准機關應當制定並公布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
問:可以看出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對便利企業辦理項目核准、備案手續作用很大。能否進一步介紹一下平台的相關情況?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決策部署,發展改革委持續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投資審批制度改革。2015年以來,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檔案關於建立線上監管平台的要求,發展改革委將加快建設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作為推進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抓手。2015年12月,線上監管平台實現了“橫向聯通”和“縱向貫通”,目前其套用已經初見成效。運行一年來,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逐漸適應和接受通過線上監管平台辦理項目相關手續。線上監管平台既有核准、備案和相關審批功能,又有監管功能和服務功能。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監管平台辦理相關手續,項目開工前依法依規需要辦理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規劃許可、環評(海洋環評)審批、用地(用海)審批等一系列手續都可通過線上監管平台辦理,相關部門依託線上監管平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同時,核准機關、備案機關通過線上監管平台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准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項目通過線上監管平台辦理實行統一代碼制度。這個代碼就相當於項目的“身份證”,項目代碼與相關的審批、監管、信用信息關聯,相關信息統一匯集到項目代碼。企業通過項目代碼實時查詢辦理進度、辦理結果。政府審批監管信息通過線上監管平台實現互通共享。《條例》對線上監管平台作出明確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其法律地位,對於線上監管平台的進一步推廣和運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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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
一是規範項目核准行為。《條例》規定,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僅需提交項目申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證明檔案;核准機關從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以及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二是規範項目備案行為。為了防止項目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四個方面的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准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准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條例》規定,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企業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四是最佳化服務。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業辦事,《條例》規定,項目核准、備案原則上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線上監管平台辦理;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准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以及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