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姐妹婚

妻姐妹婚,一個男子娶某家長女為妻後,有權再娶其達到婚齡之妹妹們為妻的一種婚俗。此種婚俗系群婚與對偶婚殘餘,與氏族社會一定集團之間締結的婚姻協定有關,並殘存於階級社會中。大致有兩種基本類型:其一為妻亡,鰥夫有權續娶亡妻的姐妹,即“續娶妻姐妹婚”。《左傳》:衛莊公娶陳女厲媯,生孝伯早死,娶其娣戴偽生桓公。近代維吾爾、土家、景頗、鄂溫克、鄂倫春、珞巴等族,亦如此。不少學者認為,此種形式為“妻姐妹婚”之典型。其二為一男子同時或先後娶幾姐妹為妻。實為一夫多妻制之一種形式。古文獻記載頗多,《史記》:堯“以二女妻舜”。春秋時貴族盛行姻娣婚。《公羊傳》:“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指姐姐出嫁時,須隨嫁一妹和一侄女,或數妹同時隨嫁。《左傳》載,穆伯娶莒國的戴己和聲己兩姐妹,聲己即為隨姐出嫁之娣。春秋以後,中原很少再行此俗,而少數民族地區尚繼續流行。《晉書》稱劉聰以太保劉殷二女為貴嬪,又以劉殷孫女4人為貴人。《魏書》記載太武帝拓跋燾娶赫連屈丐三姐妹;孝文帝先後納馮熙3個女兒為后妃。明代建州女真有“婚嫁娶其姐,則妹以下皆隨為妾”的風俗。近代西藏的僜人、赫哲、黎和獨龍等族,仍保留這種婚姻形式。門巴族則多由男子入贅女家,與幾姐妹先後成婚。個別學者將此類稱做“夫姐妹婚”。妻姐妹婚殘存原因:一曰,為保持夫妻雙方兩個家族之間的姻盟關係和利益;一曰,為便於照顧亡姐之遺孤。亦有學者認為,當與買賣婚或宗教因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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