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2016年3月,河南商丘某學校勞動契約曝光,其中規定育齡女教師若因懷孕導致下學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辭職者,需為其他代課老師支付代課費、招聘費。這種侵犯女性生育權的“奇葩”契約條款,引發網友熱議。
現狀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女性得不到女性特殊福利,甚至,連做母親的權利也會淪喪,“生育權”臣服於“就業權”。有調查資料顯示,10.2%的女性在懷孕時,被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21.1%的女性,則在懷孕期間被降薪或歧視性換崗;12.9%的女性,在懷孕期間加班加點或從事有害工作;5.7%的女性,則遭遇過在懷孕期或哺乳期被辭退的厄運。
造成原因
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常處在強勢一方,職工對某些“霸王條款”往往只能忍氣吞聲。
解決方法
除了呼籲員工積極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外,相關職能部門也應主動作為,以剛性的執法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督促其規範招聘、依法用工,切實營造良好的用人環境。
點評
女性生育不該也不能成為職場“攔路虎”。尤其是在落實全面兩孩政策的背景下,女性職工生育權關係重大,必須依法予以保障。從這個意義出發,無論是“體制內單位”還是民營機構,也無論勞動契約是一年一簽還是多年一簽,只有牢固樹立遵法守法意識,認真呵護“她權益”,女職工的天空才會更加蔚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