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護制度

女工保護制度

女工保護制度是國家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為保證女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規範,以及由於社會原因,對女職工在勞動就業和勞動報酬方面給予保護的法律規範。這種特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實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本身的健康和保護婦女勞動力,而且是為了保護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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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國家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為保證女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規範,以及由於社會原因,對女職工在勞動就業和勞動報酬方面給予保護的法律規範。這種特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實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本身的健康和保護婦女勞動力,而且是為了保護下一代。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西方國家的勞動婦女在社會地位、就業機會、勞動報酬等方面,受到種種歧視。二次大戰後,西方國家才陸續制定和頒布了一些特殊保護的法律。在改善女工勞動條件方面,日本英國瑞士美國等國規定,原則上不上夜班;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聯邦德國等國規定女工負重的最高限度,分別為50磅、20公斤、30公斤、10公斤、25磅等,超過受罰。荷蘭、瑞士等國一般禁止女工從事負重工作。在女職工產假待遇方面,有些國家規定產假期間發全工資,如日本規定產前產後各 6周工資照發。歐洲共同市場各國產假最高的是29周(英國),最低的是12周(荷蘭愛爾蘭)。有些國家只規定產假期間發部分工資,或領取津貼。如法國規定16周假期,領取90%工資,禁止在此期間予以解僱。
在婦女就業機會和男女同工同酬方面,西方國家也曾作出過一些規定,如美國在1938年制定的《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禁止在僱傭機會上的男女差別,1963年修改時又增加男女同工同酬的規定;英國在1970年制定了《同酬法》,到1975年又制定了《性別歧視禁止法》等,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執行。如英國婦女的平均工資低於同工種男子工資的40%,有些年份,婦女失業人數比男子增加了3倍。
在中國,中國共產黨歷來重視對女工的特殊保護。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25年召開的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的決議中,就把女工生活的改善作為當時經濟鬥爭的迫切要求之一。以後在歷次勞動大會決議中,都把女工勞動保護列入了工人運動鬥爭綱領,並在廣大解放區逐步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女工的社會地位發生了根本變化,國家對女工採取特殊保護,制定並公布一系列法規:①女工負重的最高限度。勞動部1956年公布試行的《關於裝卸、搬運作業勞動條件的規定(草案)》中規定:“女工以及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男工,其單人負重量一般的不得超過25公斤,兩人抬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②對女工的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政務院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女工人和職員生育、產前產後給假56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國務院1960年第39次會議批准的衛生部、國家科學委員會《關於放射性工作衛生防護暫行規定》中,規定孕婦和授乳婦一般不應參加放射性工作。農墾部1961年公布的《關於國營農場試行工作條例》規定,對於在月經期、懷孕期間的女工,應在勞動中給予適當照顧。③建立與健全女工保護設施。國務院在1956年公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56年制定的《技術措施計畫的項目總名稱表》中,都規定了工廠生產輔助設施中要設定婦女衛生室和孕婦休息室。1979年,由衛生部、國家建設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勞動總局批准實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在女工較多的企業中,應設孕婦休息室、女工衛生室、乳兒託兒所、乳兒室,並應設在女工較多的車間附近,不得設在放散有毒物質車間的下風側。④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在憲法和有關法規中,都規定在勞動就業、勞動報酬方面,必須實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見勞動報酬制度)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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