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摺制度

奏摺制度

奏摺制度,是清代高級官員向皇帝奏事進言的文書制度。奏摺是重要官文書之一,也稱摺子、奏帖或摺奏。奏摺之稱最早見於順治十三年(1656),因是孤證,而且實物至今尚未發現,故史學界對此有所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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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清代高級官員向皇帝奏事進言的文書制度。奏摺是重要官文書之一,也稱摺子、奏帖或摺奏。它始用於康熙年間,雍正以後普遍採用,乾隆年間形成固定制度。至清亡廢止,歷時兩百餘年。
奏摺之稱最早見於順治十三年(1656),因是孤證,而且實物至今尚未發現,故史學界對此有所懷疑。比較確切的是始於康熙朝。因康熙帝常令其親信官員及部分督撫大員密奏見聞,以便互相監視和探聽民情,遂有密折文書的出現。密折就是奏摺的一種,故史學界大都認為奏摺制度起源於康熙朝。目前所見世存最早的奏摺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二十七日大學士伊桑阿的“奏謝溫諭賜問平安折”。康熙四十年以後,奏摺的使用就比較廣泛。至五十年前後,內而王公大臣,外而督撫提鎮均可使用奏摺。雍正帝繼位以後,更進一步擴大奏摺的使用範圍,規定內外諸臣,對凡屬宜守機密或應速遞上聞的國家庶政,都可以用密折先行奏聞,然後再用題本正式奏請批示遵行。於是,奏摺作為機密文書遂被普遍使用,成為定製。乾隆十三年(1784),清廷又諭令停止奏本的使用,從而使奏摺與題本並重。但實際上許多機密要務都是用奏摺先行上達,而題本則成了例行公事。因此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終於取消題本而專用奏摺。
清初文書制度原來基本因襲明代,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而題奏本章都不能直達皇帝,須先送內閣閱覽票擬後再進呈皇帝裁奪,既費時又易泄密,不利於皇權的加強。奏摺則一掃此弊,具奏人可派遣專人或通過驛站直接送入內宮,由皇帝親自折閱並用朱筆批示,然後再交來人或通過驛站發回原奏人遵行,中間不必經過任何機構或個人轉手。既速且密,有利於皇帝個人的專制獨裁,故得到普遍推廣使用。
奏摺按其內容可分為奏事折、奏安折、謝恩折及賀折四類,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最初主要用作請安致賀,以後逐漸用作奏事、謝恩,尤以奏事折為最多。它在康熙時及雍正初年,原無一定規則與程式,也未列入國家的正式官文書之內。京內外官員,不論官職大小,只要得到皇帝的寵信和特許,即使是微末之員,甚至寺廟的主持和尚,也可以上摺奏事和謝恩。但到雍正後期,尤其是在乾隆時期,因奏摺成了國家的正式官文書,就逐漸形成一套嚴格的制度。首先是只有高級官員,如文官的京官三四品京堂以上或翰詹科道官員;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負有特殊使命的欽差官員;武官須總兵以上等員始有資格用奏摺奏事。其次在公文程式、運轉關係以及繕寫的字型等方面,也都有繁瑣的規定,違者就會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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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摺送達皇宮,由皇帝用朱筆批示後,即稱“朱批奏摺”。雍正朝以後,奏摺經朱批後,在發還具奏人遵行之前,照例要由軍機處抄錄一份,以供有關衙門傳抄執行和存案備查,稱作“錄副奏摺”,簡稱“錄副”。也有少數奏摺(如言官風聞奏事之折)皇帝不加批示,即以原折交軍機處存檔,不再錄副傳抄。還有個別事關機密之件,或因具奏人的請求,或皇帝認為不宜公開,即留在宮中,不發交軍機處抄錄,稱作“留中”。雍正帝繼位不久,還下令凡康熙帝的朱批奏摺及他本人批過之折,在發還具奏人遵行後,必須於年終匯總繳還皇宮保存,個人不得私自留存和抄錄,並且從此成為定製。此前,康熙帝在位期間,也曾有過繳回“御批”的規定,但未嚴格執行。
由於奏摺是清代雍正以後最重要的官文書,其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幾乎概括了當時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方面。所以目前保存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及其他一些單位的七十多萬件朱批奏摺和百萬件錄副奏摺,已成為研究清代歷史最重要的原始資料。(見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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