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寧波市委辦公廳、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奉化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甬黨辦〔2011〕28號),設立奉化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列市委機構序列。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寧波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市有關政策;起草有關機構編制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二)組織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組織實施市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審核鎮(街道)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市委各部門之間、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市委各部門與市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市級各部門與鎮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及部門管理機構、市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所設辦事機構和鎮(街道)黨政工作機構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五)審核市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協助管理寧波市有關部門設在我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參與規範、清理非常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
(七)擬訂全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綜合協調全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審核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類別;審報承擔行政職能(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類別及相當於我市副局級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規格;協同市級有關部門推進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擬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及編制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參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綜合編外用工的範圍和總量控制。
(九)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綜合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的人員編制審核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監督指導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審核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2個職能科室:(一)綜合科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辦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宣傳、信息、保密、保衛、財務、後勤、資產管理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核發市編委、市編委辦檔案;組織全市機構編制工作人員業務培訓;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退休人員服務管理以及黨群、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全市機構編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辦公自動化的推進工作。負責對中央和省機構編制管理方針政策,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三定”規定以及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查處、糾正;受理、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的舉報案件。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機構編制科
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以及相關領域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和方案;研究起草機構編制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機構編制調查研究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等有關專項改革事宜;組織或負責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市級黨政群機關機構改革、鎮(街道)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機構編制有關政策法規的解釋、清理和備案工作;參與全市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審核市級機關各部門“三定”規定;審核市級機關各部門、市屬事業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研究、協調市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與調整,協調市級各部門與鎮(街道)的事權劃分;參與規範、清理非常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市級機關、市屬事業單位和市政府投資公司編外用工總量控制及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協同市級有關部門推進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擬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及編制標準並組織實施;審報承擔行政職能(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類別及相當於我市副局級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規格;參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工作。綜合協調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實名制管理作業系統和資料庫的建設管理;審核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用編、用職數申請並核准、辦理人員出入編手續;審核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納入財政統發工資的單位性質、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實有人數;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年報統計分析、匯總上報以及發布統計信息工作。
三、人員編制
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行政編制5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股)級領導職數2名。
四、其他事項
(一)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協調配合機制。機關、事業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編制範圍內編報進人計畫。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用編、用領導職數的申請;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核准的用編、用職數計畫錄(聘)用、調配人員;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檔案及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信息,辦理人員出入編手續;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人員編制和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核定的人員工資待遇標準,編制政府預算、核撥經費;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出入編記錄辦理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制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實名制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二)統一發放工資的職責分工。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核市本級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各單位性質、編制數(含編制控制數)、職數、實有人數;人力社保部門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各部門和單位的編制數、職數、實有人數,審核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財政部門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出入編和在編人數以及核定職數情況、人力社保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和應發工資總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職責分工。由組織、人力社保和機構編制部門共同研究擬定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計畫;組織部門負責團職及以上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營職及以下職務軍隊轉業幹部、技術類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
(四)所屬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