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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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因素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高低影響著失業人員的生活物質水平。到底是由哪些因素決定著失業保險金標準呢?據有關數據顯示,人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失業保險人員參保和人的失業率是影響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主要決定因素。國有公司職工在就業中所占比重越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就越低;失業保險覆蓋率越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也越高。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涉及到諸多因素,應注意正確把握。且由於給付標準一經確定就具有一定的剛性。如同失業保險實施範圍擴大容易縮小難一樣,其待遇標準上去容易下來難,一般只能升不能降。所以確立標準必須十分慎重。要遵循如下原則:一是必須保證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勞動者是失業壓力的最終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決於失業後的經濟收入,包括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輔助職業收入。就我國的情況看,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的人數較少,失業者的生活保障主要來之於失業救濟。因此失業救濟標準應能確保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這樣才能做到保護勞動力,使其維持再就業的基本身體條件。同時鑒於失業主要是因現代經濟發展中客觀條件變化所致,國家和社會應負有主要的保險責任,失業救濟的水平不應低於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平均水準。二是能有效激發失業者在較短時間內再就業的動力。這就要考慮計發標準的適度性,既要使失業者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影響失業者再就業的意願,不能把失業保險制度異化為培育失業者懶惰的溫床,三是效率與公平相互兼顧的原則。失業保險金標準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好的與差的,生活水平高的與低的,失業前工作長的與短的,失業者有無撫養子女和沒有撫養子女的,標準均應有所不同,以充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根據上述原則,我國現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確定是個複雜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於這個標準計發。由於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占職工標準工資的相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提高多少,這裡有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亦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替代關係。據計算,現行失業救濟替代率約在40%左右,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一般為60~80%。
因此,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制定,需要綜合考慮到經濟的發展狀況,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消費水平、平均贍養人口諸因素,似可構想,失業保險金可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70~80%計發,並且在物價上漲幅度較大時,予以相應提高。
繳費標準逐年提高
近年來,各省市逐步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物價飛漲對於失業人員的生活影響。失業保險金顧名思義是作為失業人員的一份失業生活保障,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發放給失業人員的一種生活補助,用以維持失業人員的日常生活,它的支出來源於失業保險基金。而失業保險基金則來源於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以及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在各地,失業保險金的多少也是不定的。就拿多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河北省來說。從2012年1月1起,河北省失業保險金的最高標準由原先的670元增至770元,最低標準由480元增至520元。從發放失業保險金的第13個月起,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7年的一律按當地計發基數的60%核定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及以上的按照當地計發基數的70%核定失業保險金。
當地負責人表示,逐步提高失業保險金的多少是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
對於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員工來說,辦理失業保險除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外,同時還可以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而各地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普遍提高則促進了再就業的進一步保障。
如何計算
失業金如何計算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