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障附加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失業持續至少三十天以上,且失業前持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本公司將根據下列情況,向保單載明的被保險人銀行信用卡帳戶劃入相應的賠償金額:
(一)每三十天的失業期間,可以獲得人民幣500元的賠償金額;
(二)如果剩餘的失業期間為:一至十五日,可以獲得人民幣250元的賠償金額;十六至二十九日,可以獲得人民幣500元的賠償金額。
本附加險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第三條 賠款計算 (一)失業開始的時間是,根據被保險人失業前的每月平均收入,從被保險人領取的最後一個月收入(含工資、遣散費、賠償金和違約金等被保險人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時所領取的任何現金利益)所折合的受僱期間結束時起計算。
(二)在被保險人與原同一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固定期限契約、或為某項特定工作而設的契約獲續期後,如被保險人的該契約提前終止,本公司支付被保險人賠償額,直至(以先發生的情況為計算標準):
1.續期契約終止之日;
2.本公司已經根據本保險單支付給被保險人六倍每月賠償額;
3.被保險人年屆六十歲。
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失業,本公司不承擔本附加險項下的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關於失業人員的主體資格規定;
(二)被保險人失業前的勞動契約期限未超過連續一年(含一年)以上;
(三)被保險人為自僱人員;
(四)被保險人為其親屬所經營的公司、企業工作;
(五)被保險人為建築工人、餐廳或快餐店工人、貨櫃車司機;
(六)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開始前,已經或者應當知悉自己將會失業;
(七)被保險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八)被保險人辭職、退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失業,本公司亦不承擔本附加險項下的賠償責任:
(一)非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調整的民事契約或行政契約等契約解除、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試用期失業。
如果被保險人申請本附加險的賠償,被保險人必須:
(一)儘快與本公司聯繫並索取索賠表格,並準確填寫索賠表格;
(二)提供被保險人前用人單位填寫表格的相關部分,並向本公司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
在下列情況下(以較早者為準),本附加險保險契約終止:
(一)被保險人從其可賺取收入的受僱工作中退休;
(二)被保險人已經開始領取退休金或退休福利。
被保險人不能同時獲得受傷保障保險及失業保障附加險的賠償金額。
第九條 條款聲明本保險條款為《》(主險)的附加險條款,若主險條款
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衝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受僱】 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為一年以上(含一年),被保險人持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且每周至少工作十八小時的任何有薪酬的工作。
【自雇】 獨自經營業務、在合夥企業中擔任合伙人、在被保險人擁有財務權益的公司工作、獨自或與他人共同控制一家公司、或為一家公司工作且與擁有(無論是獨自或與他人共同控制)該公司控制權的人員有親屬或債權債務關係等形式的關聯。
【財務權益】 持有一家公司的已發行股份或股權的5%或以上。
【失業】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關於失業人員的主體資格的被保險人,非因其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且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