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太原市民政局,成立於1949年,是市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組成部門,2002年政府系統機構改革三定方案規定我局有22項主要職責。太原市民政局-主要任務 按照2002年5月召開的全國民政會議最新提法,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管理專項社會事務四個方面。
機構設定
按照民政主要職責,2002年政府機構改革時核定局機關行政編制57名,事業編制3名,工勤人員9名,共有編制6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正副處長24名。
局機關共有在職人員60名,其中,男性45人,女性15人。離退休人員28名。
局機關設定16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處、優待撫恤處(含雙擁辦公室)、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處(市政府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市政府復退軍人安置辦)、救災救濟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區劃地名管理處、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計畫財務處、人事教育處、離退休人員管理處、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監察室、工會。
直屬機構
29 個直屬事業單位共有在職職工696名,離退休職工216名。
該局現有直屬事業單位29個,分別是:太原雙塔革命烈士陵園、太原市軍用飲食供應站、太原市光榮院、太原市救助管理站、太原市殯葬管理處、太原市龍山殯儀館、太原市龍山墓園、太原市永安殯儀館、太原市永安園、太原市社會福利院(太原市兒童福利院)、太原市精神病療養院、太原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太原市社區服務管理處、太原市老年社會保障管理服務中心、太原市救災捐贈中心、太原市盲人按摩醫院(太原市康復醫院)、太原市救濟分會保健站、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太原市福利生產管理處、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一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二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三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四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五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六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七休養所、太原市民政信息中心、太原市慈善總會、太原市老年公寓。
我局現有9個直屬福利企業,分別是:太原市電線一廠、太原市電機五金廠、太原市磁材電機廠、太原市機電配件廠、太原市宏音印刷廠、太原市精良礦用支護材料廠、太原市工藝廠、太原市民政福利焦炭運銷部、太原市民政工業供銷經理部。除太原市工藝廠、太原市民政福利焦炭運銷部是集體性質以外,其餘7個直屬福利企業均全民事業單位,成立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以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為主。9個直屬福利企業現有在職職工872名,其中,有在職殘疾人392名。 離退休職工549名,其中,休殘疾人248名。
機構職能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組成部門
(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定全市民政工作有關規定、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社會團體的登記審批管理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批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規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違紀行為;負責對不服處理決定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縣(市、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三)主管全市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優撫標準的提高和落實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四)制定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相關政策和實施意見,組織指導開展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協調處理軍民關係。
(五)負責移交地方政府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軍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工作;指導協調軍供工作和各干休所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縣(市、區)的安置工作。
(七)建立、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與落實。
(八)負責全市災情考察,主管救災捐贈工作,撥發救災款物;指導生產自救及扶貧,對救災扶貧經濟實體進行巨觀管理和政策指導;主管全市的社會救濟工作。
(九)負責社會棄嬰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縣(市、區)社會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工作。
(十)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儀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對城市流浪乞討、流落街頭生活無著落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遣送工作;負責對城市流浪兒童的救助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全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的發行和福利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社會孤殘老人的收養、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服務工作。
(十五)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指導鄉(鎮)長、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十六)指導全市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制定社區建設的扶持政策,規範社區行業管理,探索發展社區建設及城市管理的新模式。
(十七)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辦理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查處違法婚姻,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婚姻介紹所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和縣(市、區)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標準化處理工作,指導城鎮路標、門牌編碼和農村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專項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基建投資、固定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活動。
(二十一)負責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縣 (市、區)民政工作;指導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離退休千部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辦事指南
村民自治
是廣大農民民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也就是把幹部的選任權交給村民、把重大村務的決定權交給村民、把日常村務的參與權交給村民、把對村幹部的評議權和村務的知情權交給村民。
行政區劃
是主要包括:區劃工作、邊界管理工作和地名管理工作。行政區劃就是國家對地方行政區域、行政建制的劃分與設定;行政區域界線是相鄰行政區之間的分界線,是國家依法實施經濟和社會行政分級管理的依據;地名管理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地名管理法規 ,對地理實體進行科學地命名、更名,並採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推行地名標準化的行政管理工作。
流浪救助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藉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乾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地理位置
地址:半坡西街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