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臨縣商會

太原市臨縣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太原市臨縣商會是成立於2004年3月,是以在太原市從事商貿活動的臨縣籍公民為主體,團結臨縣籍在並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民間組織。位於太原市迎澤西大街千峰南路千峰快捷酒店一樓。會員覆蓋了全縣23個鄉鎮,涉及行業50多個。 商會在走過的三屆歷程中,在商會黨委、理事會的領導下,深入學習十七大會議精神

,依據章程,每月開展例會,研究討論新形勢下商會在經濟發展中的新任務;會員在工作中面臨的問題新情況、新問題。每年舉行大型聯歡活動,為凝聚在並臨縣人鄉情,拓展事業,加強臨縣和太原兩地經濟文化的合作和交流,發揮著愈發重要的作用。
太原市臨縣商會是廣大臨縣在太原務工及臨縣籍太原商界、政界老鄉的一個互動交流平台,商會可以給每位老鄉提供法律援助幫助大家解決糾紛…爭議。同時,協助大家共同走向文明創業之路現通過臨縣貼吧呼籲各位在並臨縣籍老鄉踴躍加入為我們臨縣在並人員文明守法。開拓事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空間,同時呼籲大家為降低部分臨縣在並人員的犯罪率而努力。 太原市臨縣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民營經濟的一座橋樑,將本著“服務交流、團結互助、共同發展”的宗旨,團結和引導臨縣籍各界有識之士,發揮商會“維護商民利益,維護市場秩序,打擊坑蒙拐騙,培育商貿人才”的職責,為促進兩地經濟、文化、商貿、信息、交流擴大交往、加快小康建設、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努力。要全力為會員排憂解難、協調關係、調解糾紛、依法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讓誠實勞動、合法經營的商人入會後,攜起手,向前走,讓會員通過商會,得到實惠。
地址:太原市前峰南路迎澤大街86號千峰快捷酒店112室
商會名譽會長王濟明,名譽會長吳繼明,會長安中山,常務副會長張宗寶,副會長趙小平、李文選、柔靜,副秘書長孫林海、趙世榮,理事劉平則、李志堅、郭旗、秦文生高繼平等二十餘人。
太原市臨縣商會黨委會於2009年3月31日成立,隸屬臨縣縣委。下設三個黨支部:商會黨員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計程車黨支部。共有黨員 人。為了切實加強對外流動黨員的管理,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依託太原市臨縣商會,於2007年3月28日成立了中國共產黨太原市臨縣商會總支部委員會,下設兩個黨支部。近年來,隨著我縣外出務工人口的增多,流動黨員的不斷增加,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出黨員的管理、教育和服務工作,更好地在流動黨員中開展“在當地爭先鋒,為家鄉做貢獻”主題實踐活動,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各級組織工作會議精神,經縣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成立了“中國共產黨太原市臨縣商會委員會”,並增設計程車黨支部。中國共產黨太原市臨縣商會總支部委員會予以撤銷。商會黨委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勇於開拓,積極創新,為臨縣的發展和太原市的經濟繁榮做出了重大貢獻。
太原市臨縣商會黨委書記高辰斗;商會黨委副書記李宏奎、李志堅;商會會員黨支部書記李飛峰;流動黨員黨支部書記李俊元;計程車黨支部書記劉旭東;組織委員李林林;宣傳委員白繼峰。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太原市臨縣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民間組織,以太原市為主體的在外從事商貿活動的臨縣籍公民為主體,是臨縣籍在外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自律自治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增進交流、凝聚力量、資源共享、合作共贏。成立商會的目的在於,立足省城太原、放眼全球各地,最廣泛地凝聚臨縣籍人士的鄉情友情,加強臨縣與海內外經濟、技術、人才和先進理念的合作與交流,擴大臨縣與海內外經貿往來和信息傳遞的渠道,推動臨縣與海內外經濟共同發展。
商會以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為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不斷加強組織建設,努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要真正成為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及部門之間的助手、橋樑和紐帶,成為人才和智慧集中的地方、信息和理念傳遞的平台、業務水平和經營管理經驗交流的課堂。
商會全體會員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及臨縣縣委縣政府的工作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發揚晉商精神,合法經營,誠實守信,艱苦創業,熱心公益,愛國愛鄉,充分展現臨縣人的創業精神、價值追求和群體形象。
第四條 本會隸屬於太原市總商會,接受太原市委統戰部太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商會作為黨和政府部門聯繫在外臨縣籍民營企業、工商界和其他各界人士的橋樑和紐帶,其職能和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對會員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普法教育,提高思想素質,增強法制意識和自律自治能力,規範經營行為,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群體形象;
(二)組織專業培訓和管理經驗研討,研究市場動態和經濟發展趨勢,學習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更新經營理念,提高業務能力和市場預測能力,提高和改進經營管理水平;
(三)加強商會與當地和家鄉黨政部門以及省內外各商團組織之間的聯繫,舉辦各種有益的聯誼活動,增進感情交流和友誼結盟,增進共識互助,提升團體凝聚力和整體優勢;
(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輿論支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健全信息網路,辦好會刊《棗都鄉情》,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以及就業等信息,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有關商團組織之間的溝通交流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報告臨縣和國內外經濟發展態勢,宣傳交流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事跡;
(六)辦好以助學基金會為主的慈善機構,打造商會品牌、知名度和美譽感,宣傳並向社會推薦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先進事跡和個人,努力提高優秀會員的社會地位。引導會員“在當地爭先鋒、為家鄉做貢獻”,艱苦創業,感恩奉獻,回饋社會,增強責任意識,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和參與公益事業,為家鄉多辦實事、好事;
(七)積極拓展商貿市場和交流渠道,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省或出國商務考察訪問,引進資金、項目和技術;
(八)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努力發揮好辦事處的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設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主要包括在並臨縣籍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和參與者以及在並臨縣籍各界人士。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嚴重違法犯罪記錄。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並和交入會申請表;
(二)秘書處考察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保守本會秘密;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整體形象;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事情;
(四)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和會議,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和資料;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要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表決予以除名,並在本會相關信息資料平台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報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榮譽會員,聘請顧問和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過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是本會最高領導,主持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本會實行副會長輪值制度,會長不在時,由輪值副會長主持工作。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會長會議原則上一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為本會服務的熱情、積極性和能力水平;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確保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一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延期,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開展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起草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所需各種檔案資料,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並呈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請會長會議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財務收支管理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需會長會議提名,報有關部門批准,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置專職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財務收支情況要向理事會報告。財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的15日內,報相關部門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批准機構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要處理好善後事宜,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太原市民政局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4年3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0年 月 日修改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太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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