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根據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並發〔2004〕21號), 組建太原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與中共太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黨委)合署辦公,為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正(縣)處級建制。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太原市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屬國有資產。第一批先監管國有、國有控股和參股的工業、商貿和外貿企業資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路101號 郵政編碼:030006
主要職責
(一)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家出資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家出資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國家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
(九)歸口管理市國有資產經營機構。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