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2〕52號),制定《太原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14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並政辦發〔2012〕1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與核定、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監督與檢查、附則5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太原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並政辦發〔2012〕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資產經營公司,各市級企業:
《太原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太原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範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加強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2〕5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資或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具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部門和單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資形成具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簡稱市級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具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部門和單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五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直接上交市級財政,納入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六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市財政局負責收取,市國資委和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與核定

第七條 市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並如實填寫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由企業向主管部門一次申報,並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決算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設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檔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由市級企業或市國資委和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授權機構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清算組或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管理人向有關部門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資料。
第八條 市級企業在向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同時報送市財政局。無主管部門的市級企業直接報市財政局。
第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第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上交年度淨利潤,除監獄、勞教、民政福利企業免交外,其餘企業均按5%比例繳納。
第十一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二條 市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及抵扣項目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於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批准檔案、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等材料扣除轉讓費用後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應分得的清算淨收入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十三條 市級企業擁有的全資公司或控股公司、子企業未納入集團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級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向市級財政部門和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商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

第十五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
第十六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以下程式執行:
(一)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收到所監管(所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覆核,市財政局收到審核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二)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市級財政部門同意的覆核結果向所監管(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市級財政部門同時向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市級企業依據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級財政管理部門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其中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由市產權交易市場代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收入直接上交市財政局。
(四)《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各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填寫,其中“財政機關”欄填寫收款市級財政機關名稱。
第十七條 市級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在申報日後3個月內交清,其中:應交利潤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一次交清,應交利潤在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可分兩次交清,應交利潤在300萬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八條 市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應在申報日後3個月內一次交清。

第四章 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監督與檢查

第十九條 市級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及時編制並向市財政局及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直接報市財政局),詳細說明國有資本收益的實現和上交情況。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每年依法對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國有資本收益實現和上交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級企業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或其他市級企業主管部門查明原因,責令限期交納。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國有資本收益,凡隱瞞、截留、不交或少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市級企業主管部門視情節暫緩兌現或扣減納入經營業績考核範圍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獎勵,或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略)
2.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股息股利)申報表(略)
3.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略)
4.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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