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天津農學院始建於1976年。1982年獲學士學位授予權,2006年獲碩士學位授予權。學校以農科為主體和優勢,農學、工學、管理學、理學、經濟學、文學和藝術學協調發展。
學校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文化鑄校”的發展戰略,立足天津,輻射環渤海,以服務現代都市農業為己任,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科技創新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和創新。經過長期的辦學實踐和探索,形成了緊貼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於現代都市農業的鮮明辦學特色和育人特色。培養了大批高素質的優秀人才,為國家特別是天津市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學校的奮鬥目標是: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水平農業大學。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天津農學院(英譯為Tianj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第三條 學校住所地為天津市西青區津靜路22號,分天津市西青區津靜路22號(東校區)和西青區津同路19號(西校區)兩個校區辦學。
第四條 學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第五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須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堅持面向社會,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實施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九條 學校以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非學歷高等教育,教育形式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二章 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對完成學業、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正確行使辦學自主權,並接受師生員工與社會廣泛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包括自主確定招生來源和具體的招生人數;自主確定各專業招生比例;根據學生的需要、專業基礎條件及社會需求自主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在國家規定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學生的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在師資、資金、設施、設備條件具備的條件下,經相關各方專家組諮詢、校學術委員會論證,校長辦公會審議和黨委會批准,依法新增學科、學位點或設立交叉前沿學科。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本學校的培養目標、任務以及不同專業和師生的特點,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辦出自己的特色。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有權根據自己的教學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教學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立、調整學校內部的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及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根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表現,對其進行評定和聘任,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為原則,調整教師和其他員工的津貼和工資。 學校保證將辦學經費有效地用於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農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二級學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學校黨委會按黨委會議事規則審議決策。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中共天津農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天津農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共天津農學院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中共天津農學院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的產生方式為上級委任制。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組成。校長辦公會議按照議事規則研究處理工作事項,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有利於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有利於調動基層組織積極性的原則,設定並規範學院、教學部、其他內設機構以及教學、科研基層組織的領導體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由學院和職能部門推薦,校長辦公會審定,校長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項的決策、評議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和行使職權,決定本校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人員名單由校長辦公會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議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均實行會議聽證制度,每次會議要有黨政監督部門、業務相關部門和師生代表參加聽證。
第三十二條 學校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財務報告,討論審議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與學校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六)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教代會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天津市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通過上屆學生會報告;
(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任務,完善學生會章程;
(三)選舉產生新的學生委員會;
(四)審查大會形成的其它檔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圖書館、綜合檔案室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七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室)、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服務機構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章 二級學院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學校和二級學院(下稱 “學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在學校統一領導和政策指導下,自主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等各項工作,自主統籌和配置各類科教資源,負責本院人員管理及學生的日常教育與管理。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系或教研室、研究室等。
第四十一條 學院黨委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等工作,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大會,對學院行政工作發揮保障和監督作用,支持院長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院長為學院行政工作第一責任人,主持學院工作,全面負責學院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制度。黨政聯席會是學院集體領導和決策的主要形式,對學院重大事項、重大改革發展和重要行政事務進行決策,根據會議議題的黨政側重由黨委書記或院長主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實行集體討論決定。特殊事項實行表決決定,一般事項協商確定。
第四十四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學院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教代會指導下和學院黨委領導下,組織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進院務公開的重要渠道。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分別實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對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權益,關心學生成長;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精英人才。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師道德委員會,實現教師職業共同體的自我監督;明確信息公開的要求,使教師職務評聘的程式更加公開和透明。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校友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條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跨學科、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引導學生養成良好品性。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分。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諮詢等服務。
第六十條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思想品德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六十一條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校創造條件,鼓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資產 財務 後勤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學金。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五條 學校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八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人事、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三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校企合作、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教育援外、對口支援老少邊窮地區。
第七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校訓:敏學切問,躬勤耕稼。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校風:嚴謹 求實 團結 創新
第七十八條 天農精神:愛崗敬業 艱苦奮鬥 團結向上 自強不息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校歌:《天農學子之歌》,王剛清作詞,康迪作曲。
第八十條 校徽。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中心圓部分為篆書“天農”,外圈部分為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一條 學校的校旗為長方形3號旗,中央印有王頌餘題寫的校名(綠底黃字)。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程式為: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審定,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准,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三條 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根據學校章程制定的學校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該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章程的修改由教代會主席團、校長或黨委會提出,修改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