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條細則
一、允許和鼓勵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離崗創業,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基礎上,可採取兼職兼薪方式創業或服務企業創新。
二、允許和鼓勵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職務發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至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用於轉讓或技術入股時,一次性處置評估價值8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本單位自主決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一次性處置評估價值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支持科技金融對接平台開展有效融資服務活動,對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成效顯著的科技金融對接平台,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財政資金支持。繼續加大商業貸款貼息貼保力度,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對投資初創期和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1年以上的風險投資機構,給予不超過投資額3%、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財政資金獎勵。鼓勵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年度擔保額增量部分給予0.4%的財政資金補貼。設立信用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對商業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發生損失的,按信用貸款額度的3%至5%給予風險補償。對發展潛力大、創新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獲得不少於500萬元政府性周轉資金支持。對在國內三板市場掛牌上市及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交易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初始融資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專項補貼。
四、在校大學生(研究生)休學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2年,凡入駐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2年內免交房屋租金。進入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在校大學生(研究生),可根據創業績效給予一定的學分獎勵。自主創業的大學生(研究生)可享受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政策。
五、外省市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或部分遷入本市,給予1年認定過渡期,過渡期後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和區縣財政按其過渡期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全額獎勵。新引進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科技小巨人企業條件的可獲得最高500萬元的政府性周轉資金支持。
六、對經認定的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及外資研發機構,給予100至300萬元的財政資金獎勵。對新引進的國家級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型企業研發機構等,一次性給予300至500萬元的財政資金支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兼併、收購國內外科技研發機構,經核定後給予200萬元的財政資金獎勵。
七、對新註冊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新增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專項用於企業研發投入。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當年研發投入超過上年部分,視同完成利潤額,列入企業年度考核指標。對遴選出的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每家給予100萬元資金獎勵,專項用於企業研發投入,並可以股權形式獎勵企業研發團隊和人員。
八、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經市相關部門認定後,根據其新增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50%以上、最高50萬元的財政補貼。對首購首用科技型中小企業新產品的單位,給予不低於購買成本20%、最高100萬元的風險資助。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新產品政府採購供應商庫,通過預留政府採購市場份額等措施,支持企業發展。
九、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給予其技術交易額或契約額10%、最高50萬元的財政補貼;對引進國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給予100萬元的財政補貼。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選派科技特派員,為企業提供技術改造、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等服務,績效優秀的,給予獎勵。
十、鼓勵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提升服務能力,對考核績效優秀的國家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100萬元的財政資金獎勵,或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財政資金貼息支持,放大資金使用效果。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國家和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各類創新平台向企業開放科技資源,提供延伸服務,根據服務企業的數量和質量,給予不超過服務費用50%、最高50萬元的財政補貼。
出台背景
針對企業創新能力弱、領軍企業少、高水平載體少、科技與金融結合不夠緊密等問題,在現行政策基礎上,天津研究制定了新十條措施,在科技體制改革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將進一步促進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新十條舉措將通過多種途徑支持科技企業創新創業,拿出真金白銀下大力氣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多方面、多渠道打破科技創業堅冰,力求管用、解渴、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