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

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修正)

用水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全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節約用水責任制,採取措施,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四條 天津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公室)統一管理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

區、縣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節水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區、縣節水辦公室在業務上受市節水辦公室指導。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指定的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區域內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開發、推廣、套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計畫用水

第六條 本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七條 市節水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年地表水、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水、地下鹹水、再生水和淡化後海水的可利用量編制全市年度供水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和本市對礦泉水、地熱水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縣節水辦公室應當根據市節水辦公室編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計畫,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編制本區、縣年度供水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八條 行業用水定額由市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節水辦公室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水定額由市節水辦公室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全國同行業先進標準制定。

第九條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戶(以下簡稱非生活用水戶)已經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的,應當於本年度末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畫指標,經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後,按規定時限報節水辦公室;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節水辦公室。節水辦公室應當根據供水計畫和用水定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對非生活用水戶提出的用水計畫指標予以核定。

第十條 新增非生活用水戶用水,應當向節水辦公室申請用水計畫指標。節水辦公室應當根據年度供水計畫按照下列條件予以審批:

(一)符合行業用水定額;

(二)具有相應的節水措施。

第十一條 非生活用水戶確需增加用水計畫指標的,須經節水辦公室批准。增加用水計畫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需要;

(二)水的重複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規定的行業指標;

(三)已達到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行業指標並採取了相應的節水措施。

第十二條 因建築施工、採暖鍋爐、游泳場館等非生活用水戶臨時用水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節水辦公室提出用水計畫指標,經核定後方可用水。

節水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後十五日內予以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下列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計畫指標和計畫執行情況由市節水辦公室負責核定和考核:

(一)從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庫取水的;

(二)從跨區、縣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從市內六區取用地下水的;

(四)從市內六區以外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市直屬單位、外地駐津單位;

(五)從市內六區以外地區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單位。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非生活用水戶申報的用水計畫指標,經管委會匯總平衡後由市節水辦公室核定下達,用水計畫執行情況由本區管委會負責考核。

區、縣節水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戶用水計畫指標和計畫執行情況的核定和考核。

第十四條 從市公共自來水管網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戶,其用水計畫指標和計畫執行情況,由市和有關區的節水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和用水量大小實行分級核定和考核。

第十五條 節水辦公室應當將批准的年度用水計畫指標和調整後的用水計畫指標及時通知有關供水企業。

對未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的非生活用水戶,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從地下或者河道、水庫直接取水的,必須辦理取水許可證,並在取水處安裝計量設施或者採用市節水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計量方法。

安裝計量設施必須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七條 水資源緊缺時,節水辦公室應當制定節水應急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農業生產和其他用水的先後順序對用水戶採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八條 市節水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對水的需求,編制市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節水辦公室根據市節約用水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區、縣節約用水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用水戶在用水過程中,應當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二十條 非生活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主要用水戶應當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經測試發現不符合節水規定的,應當整改。

第二十一條 水生產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損耗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維護管理,降低管網漏失率。自來水的產銷差率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企業應當依據註冊水錶將納入考核的用水戶的用水量,按月報送節水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安裝使用節水型設施或器具。為用水量大的建設項目配套的相應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產權人應當逐步更換為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節水型器具名錄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名錄由市節水辦公室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用水單位應當對供水、用水的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保養。發現跑、冒、滴、漏水時,應當及時搶修。

第二十五條 洗浴業、水上娛樂業和游泳場館的節約用水設施,經節水辦公室檢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取用水手續。

第二十六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飲料、純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取節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產後的尾水必須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選種耐旱型花草樹木。

公園、花園、房屋建築物的成片綠地應當採用穴灌、滴灌、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進行灌溉,不得大水漫灌。暫時不能採用上述方式進行灌溉的,應當限期改造。

園林、環衛部門和公共消防栓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對綠化、環衛、消防用水設施加強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用水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

第二十九條 市節水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再生水資源總量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節水辦公室統一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已接通再生水的地區,必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條 新建賓館、飯店、公寓、大型文化體育場所和機關、學校用房、民用住宅樓等建築物在本市利用再生水規劃範圍內的,應當按規定建設中水管道設施,利用再生水和符合民用標準的生活雜用水。

第三十一條 營業性洗車場(點)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自來水沖洗車輛。

取用河道、水庫水沖洗車輛的營業性洗車場(點),必須建設循環用水設施,經節水辦公室驗收合格後方可運營。

第三十二條 取用地熱水的單位,有條件的應當對地熱水進行梯級開發利用,其節約用水方案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節水辦公室備案。

地熱水利用後符合回灌標準的必須進行回灌。

第三十三條 有農業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水資源情況指導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調整農業種植結構。鼓勵採用高新技術,發展高效益節水型農業。

第三十四條 農業灌溉和農村生活取用地下水的,徵收水資源費。具體徵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節水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節水灌溉試驗,推行計量灌溉。

農業用水戶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管道輸水、渠道防滲、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措施。

取用超採區地下水未建設節水工程的,不予辦理取水許可。

第三十六條 本市對生產、生活用水按照不同類別和不同水質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公共自來水管網使用地表水供水的地區,地下水資源費標準應當逐步高於自來水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居民生活用水計量收費制,逐步取消生活用水“包費制”。

使用自來水的居民用水戶,應當按戶安裝水錶,以戶表計量用水量,繳納水費。對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部分實行加價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非生活用水戶應當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實行計畫用水和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制。超計畫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計畫內收費標準計收水費或者徵收水資源費外,還應當收取加價水費或者水資源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連續三個月超計畫用水仍不採取措施的,除按上款規定加收水費或者水資源費外,節水辦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必要時,經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停止其用水。

第三十九條 為城市供水的水庫周邊和河道、渠道沿線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水護水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私自引用水和污染水質。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四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農村生活節水項目優先立項,並根據情況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第四十一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水淡化和微鹹水利用的開發、研究工作,對節水效益顯著的項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利用再生水的,應當給予價格優惠。具體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興建農業節水灌溉工程,經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市節水辦公室批准,在節水工程投資未收回前,減免徵收水資源費。

第四十三條 超計畫加價收取的水費、水資源費,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實施節水措施、科研培訓及節水管理、宣傳、獎勵方面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 本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興建蓄水設施,適時攔蓄雨(雪)、洪、瀝水,增加有效水源。興建雨(雪)、洪、瀝水攔蓄工程和節水工程、改造節水工藝效益顯著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扶持。其資金可以從水資源費和加價收取的水費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用水或者將公共消防設施用水取作他用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未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的非生活用水戶供水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逾期不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水資源費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或者經測試發現不合格,不及時整改的;

(三)未在取水處安裝計量設施或者未採用市節水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計量方法的;

(四)安裝未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的計量設施的;

(五)對綠化、環衛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水泄漏流失或取作他用的;

(六)公園、花園、房屋建築物的成片綠地未採用節水灌溉方式,實行大水漫灌的。

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節水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維修、保養,或者發現跑、冒、滴、漏未及時搶修的,由節水辦公室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洗浴業、水上娛樂、游泳場館取用水未採取節水措施或者未辦理取用水許可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飲料、純淨水,未採用節水措施或者未將生產後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營業性洗車場(點)直接使用自來水、地下水沖洗車輛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洗車器具,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八、關於《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

1.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2.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洗浴業、水上娛樂業和游泳場館應當建有並使用節約用水設施,並辦理取用水手續。”

3.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取用河道、水庫水沖洗車輛的營業性洗車場(點),必須建設循環用水設施。”

4.將有關條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園林、環衛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2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業與農村委和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利局等有關部門,根據會議的審議意見和農業與農村委提出的修改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

2005年3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利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3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主任會議決定,將決定草案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下面,我就決定草案所作的主要修改,報告如下:

一、關於行政主管部門

條例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工作。農業與農村委提出,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原有的一些行政主管部門已調整為事業單位,但還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職能。因此,建議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改為“有關部門”。決定草案吸收了這一意見。

二、關於新增非生活用水戶用水計畫指標

條例規定,非生活用水戶用水應當提出用水計畫指標,經審核後方可用水。修正案草案建議,根據貫徹行政許可法要求,需對上述審批事項明確許可條件。據此,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新增非生活用水戶用水,應當向節水辦公室申請用水計畫指標。節水辦公室應當根據年度供水計畫按照下列條件予以審批:

“(一)符合行業用水定額;

“(二)具有相應的節水措施。”

三、關於用水計畫指標的執行

條例規定,對未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的非生活用水戶,供水企業不得供水。農業與農村委建議,應當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據此,決定草案第十五條修改為:“節水辦公室應當將批准的年度用水計畫指標和調整後的用水計畫指標及時通知有關供水企業。”“對未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的非生活用水戶,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相應的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用水或者將公共消防設施用水取作他用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未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的非生活用水戶供水的,由節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關於累進加價收費標準

修正案草案提出,條例規定的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實行計畫用水和超計畫累進加價收費制,累進加價收費的具體標準在法規中未作具體規定,建議對此加以明確。農業與農村委提出,條例對累進加價收費標準已授權市人民政府作規定,在實際執行中較方便,也便於隨著節水形勢,由市人民政府適時調整。建議對此不作修改。據此,決定草案沒有作修改。

此外,決定草案還對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的內容基本成熟、可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修正草案說明

一、增加一條作為修正後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新增用水戶應當向節水辦公室申請用水計畫指標。用水計畫指標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企業代碼、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二)用水用途;

(三)主要用水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審批前,向節水辦公室申請用水計畫指標。未取得用水計畫指標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

增加說明:原條例對新增用水戶的許可條件和建設項目用水計畫指標許可程式規定不明確,為便於實施許可,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明確規定相應的條件和程式。

二、原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累進加價收費標準為:超計畫10%以下的(含10%),按標準水價的1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10%至20%的,按標準水價的2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20%至30%的,按標準水價的3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30%至40%的,按標準水價的5倍加收費用;

超計畫40%以上的(不含40%),按標準水價的10倍加收費用。”

修訂說明:該《條例》中這方面的規定需要具體化,擬將市政府令《天津市城市節約用水規定》(津政發〔1997〕90號)中的相關規定移植入本條例,使條例更具可操作性。

三、將原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調整為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將第九條調整為第十四條;第十條調整為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調整為第十七條。 修訂說明:原條例順序上有欠妥當,調整後本章邏輯關係為:編制年度供水計畫——制定公布用水定額——用水計畫管轄權——用水計畫指標申請——用水計畫指標核定下達——用水計畫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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