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2號
《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於2011年11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18日

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

(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和布局的連續性,彰顯城市特色,把天津建設成為獨具特色的國際性、現代化宜居城市,實現國際港口城市、北方經濟中心和生態城市的定位,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是對城市發展方向、空間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問題做出的戰略性展望和安排。
第三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具體工作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 編制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落實國家發展戰略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區域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突出發展特色和優勢,最佳化空間布局結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促進資源集約合理利用。
第五條 編制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遵循下列程式:
(一)對本市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提出編制或者修改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方案;
(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科學論證;
(四)向社會公示,公開徵求意見;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並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反饋說明。
第六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同意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
修改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編制和審批程式進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七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作為編制本市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項事業發展規劃的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空間發展戰略布局。
第九條 本市實施“雙城雙港、相向拓展、一軸兩帶、南北生態”的總體戰略,最佳化空間布局結構,提升城市功能。
第十條 本市構建以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為雙城、天津港南港區和北港區為雙港的相向發展格局,堅持雙城雙港合理分工,功能互補,促進港城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 本市沿京濱綜合發展軸和東部濱海發展帶、西部城鎮發展帶,拓展城市發展空間,促進與周邊省市及其他地區的協作與交流。
第十二條 本市建設以“團泊窪水庫—北大港水庫”濕地為重點的南部生態體系,以薊縣山地和“七裏海—大黃堡窪”濕地為重點的北部生態體系,形成南北生態屏障,完善城市生態體系。
第十三條 實施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統籌濱海新區、中心城區和其他區縣聯動協調發展,明確各自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調整完善空間結構和發展策略,最佳化要素資源配置。
第十四條 實施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發揮規劃設計導則的作用,加強對建築和景觀的管理,體現大氣洋氣、清新亮麗、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風格。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實施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情況的報告,加強對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實施的管理,對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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