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月29日選舉鄧修明為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鄧修明,男,漢族,1964年12月生,四川蓬溪人,199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刑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四川大學法學博士。
1981.07—1985.09四川省蓬溪縣赤城中學教師
1985.09—1987.07四川教育學院外語系英語專業學習
1987.07—1990.07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1990.07—1994.10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
1994.10—1996.09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四川分校辦公室副主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1996.09—1997.11四川省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副處級秘書
1997.11—2000.11四川省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正處級秘書(其間:1998.09—1999.01在四川省級機關黨校處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0.11—2002.01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2000.09—2001.01在四川大學出國人員培訓中心學習)
2002.01—2009.05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其間:2002.09—2005.10在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3—2003.05在四川省委黨校地廳班學習;2003.09—2004.01在全國中高級幹部外語培訓班學習;2008.05明確為正廳級)
2009.05—2011.12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其間:2010.03—2010.07在中央黨校第28期中青年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2011.12—2016.02四川省成都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2016.02—2016.12中央國家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委員
2016.12—2018.01天津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2018.01— 天津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
王寶強、邊學文、安長海 、孫志強
委員
薛廣慶、劉春波、卜艷豐、韓東、林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