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鄉衛生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天津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該《條例》經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條例》分總則,組織與職責,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病媒生物防治,社會義務,監督與檢查,獎勵與處罰,附則7章45條,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本市城鄉衛生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街道、鄉鎮、村莊、企業事業組織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科學治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證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鼓勵和支持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科學衛生知識普及以及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促進與境內外有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社會衛生整體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定期研究和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部門、社會團體、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二)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制定愛國衛生工作的規劃、規範和標準;
(四)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
(五)組織動員全社會的愛國衛生活動;
(六)組織與境內外有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七)決定有關愛國衛生方面的重大事項。
市和區、縣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病媒生物防治、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科學衛生知識普及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愛國衛生工作的計畫和標準,制定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二)宣傳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規定和標準,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科學衛生知識;
(三)建設衛生基礎設施,綜合治理衛生環境,改進衛生條件;
(四)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村民防治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棲息環境;
(五)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駐鄉鎮、街道的單位制定愛國衛生制度和措施,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六)組織病媒生物防治機構開展社區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等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病媒生物防治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路,制定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強城鄉居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促進有益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中、國小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托幼園所應當進行衛生常識教育。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進行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開展吸菸行為干預,降低吸菸率。
第十三條 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組織進行預防性消毒,開展消毒效果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組織網路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定期進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及時將監測結果向同級愛衛會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益性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給予扶植和支持,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加強管理和工作指導。
鄉鎮、街道的病媒生物防治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社區公共環境病媒生物的日常防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危害,及時將本轄區內發生的病媒生物危害情況向區、縣愛衛會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 愛衛會辦公室應當根據病媒生物密度監測結果和病媒生物危害情況,適時組織全社會的病媒生物防治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愛衛會辦公室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科學的殺滅方法和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藥劑和器械,對病媒生物實施有效殺滅。
在愛衛會辦公室組織的全社會病媒生物防治活動中,公共環境的病媒生物防治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非公共環境的病媒生物防治所需費用,由受益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七條 單位和居民、村民應當採取有效防治措施,進行病媒生物的防治,改善衛生環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棲息的環境。無能力自行進行病媒生物防治的,可以委託病媒生物防治專業經營服務機構進行防治。
第十八條 醫院、賓館、飯店、單位食堂、集體宿舍、商場、娛樂場所、機場、港口、車站、公園等人員集中的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貿市場、糧庫、養殖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廁等容易孳生或者棲息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定病媒生物防治設施,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殺滅工作。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和衛生部門在辦理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或者公共場所的行政許可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和方式審查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對沒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
第二十條 病媒生物防治應當採用科學方法,使用安全、環保、高效低毒低殘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藥劑,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專業經營服務的,應當向市愛衛會辦公室辦理許可手續。市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庫房;
(二)有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治器械;
(四)有健全的服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作業的專業人員,應當參加市愛衛會辦公室認可的病媒生物防治培訓機構的培訓,經市愛衛會辦公室審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病媒生物防治專業經營服務機構不得聘用不合格的人員,從事病媒生物殺滅作業。
第二十三條 市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防治病媒生物藥劑和器械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專家對防治病媒生物藥劑的實際套用效果進行評估,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病媒生物的抗藥性進行檢測。
市愛衛會辦公室應當依據評估結果和檢測報告,規範用藥行為。
第二十四條 銷售防治病媒生物藥劑和器械,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的有關規範和標準,具有國家批准的藥劑批號和質量合格證明,附具安全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四章 社會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動衛生城市、衛生區、衛生鎮、衛生村和衛生單位的創建活動,為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條 本市提倡全民參加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各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義務勞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四月的愛國衛生月活動中,統一組織全市性的愛國衛生活動,開展愛國衛生知識宣傳和對落實愛國衛生有關規定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和科學衛生知識宣傳,加強對病媒生物孳生和棲息環境的檢查,配備衛生保潔設施並保證完好和正常使用,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
第二十八條 市民應當積極參加本單位或者社區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衛生設施,養成文明、衛生的生活習慣。
第二十九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制度、定期檢查制度和衛生責任制,保證經營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通風、照明等衛生環境和提供的用具、衛生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和旅遊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景區和景點內的公共衛生設施,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做好廢棄物和污水的無害化處理,保持景區和景點的環境衛生。
第三十一條 各類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廢棄物收集和給排水等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定垃圾、糞便、污水的收集處理設施,施工人員使用的宿舍、食堂、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十三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和扶持農村的改水、改廁工作,改善農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條件,加強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加快農村衛生廁所的建設,建立農村生活廢棄物定時定點清運和處理系統,推廣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村民委員會應當建設和改造本村的公共衛生設施;村民在新建住宅時,應當同時建設衛生戶廁。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市的愛國衛生工作實行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加強愛國衛生監督檢查,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落實愛國衛生措施,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愛國衛生檢查評審活動,定期考核愛國衛生達標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市和區、縣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及時了解相關行政部門執行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並向愛衛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第三十七條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聘任的愛國衛生協管員,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違反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三)協助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愛國衛生監督檢查。
愛國衛生協管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帶標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對達到愛國衛生標準的區縣、鄉鎮、街道、村莊、居民區和單位,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授予集體榮譽稱號;對在愛國衛生單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愛衛會授予單項榮譽稱號。
第三十九條 被授予愛國衛生集體榮譽稱號或者單項榮譽稱號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愛國衛生檢查評審中弄虛作假或者經複查不符合愛國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使用殺滅方法或者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藥劑、器械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或者未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棲息環境,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標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設定病媒生物防治設施或者未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殺滅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取得病媒生物防治專業經營服務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從事病媒生物防治專業經營服務的,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聘用不合格的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防治作業的,對聘用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防治病媒生物藥劑或者器械的,沒收違法物品,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有關愛國衛生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相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全社會衛生意識,普及衛生知識,養成文明衛生習慣,增強全民衛生素質,改善衛生環境,預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人類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攜帶病原體、傳播人類疾病、危害人體健康的老鼠、蒼蠅、蚊子、蟑螂、蚤類等生物。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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