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金屬材料業商會

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金屬材料業商會是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指導下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由部份天津民營鋼貿企業發起,已於2007年2月8日成立。

商會簡介

商會遵循《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金屬材料業商會章程》開展活動。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並設定相應職能部門。

根據天津市商會"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的辦會要求,本著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原則開展工作。商會擬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具體工作:
一、通過制定行規行約、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開展周期性評優等活動,譴責欺詐、褒揚誠信,在會內倡導"誠信經營、規範服務"精神,引導會員守法自律,維護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幫助協調解決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如產品推介、聯合採購、庫存調劑、融資擔保、貿易對話等等。
三、通過與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專業機構的溝通,為會員爭取各種合法權利,實現貿易經營便利化;並展開有效公關,傳遞企業呼聲,維護合法權益。
四、以各種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和企業家沙龍的形式,為會員提供交流和學習的平台,並收集分析行業內外各類信息,研判大勢,幫助會員準確把握商機,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爭取更大贏面。
五、建立和加強與國內外各兄弟商會、各相關企業、各類社會服務機構的聯繫,為會員尋找商機,實現產業橫向與縱向聯合。
六、通過與各類諮詢機構的合作,為會員提供企業管理策劃、培訓等服務。
七、開展多種娛樂活動,溝通感情、修身養性,提高工作質量和生活質量。
八、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商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商會通過上述各項活動的有效展開,將進一步獲得廣大會員的認同,提升行業的影響力和商會的吸引力,積極參與濱海新區的建設,為鋼鐵產業和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制度

天津市工商聯金屬材料業商會、天津市金屬材料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機構。為更好地開展商(協)會工作和為會員服務,根據商(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商(協)會收取的會費將用於商(協)會章程規定的各項開支。
二、會費按年度計每年繳納一次,每年第一、第四季度為繳納會費時間。會員應一次性繳清本年度會費。
三、會費標準按會員在商(協)會內擔任的職務分別規定:
1、擔任會長的會員每年度繳納會費:5萬元;
2、擔任副會長的會員每年度繳納會費:2萬元;
3、擔任理事的會員每年度繳納會費:5000元;
4、普通會員每年度繳納會費1000元;
5、凡自願多繳會費的不受以上限制。
四、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會員,可向商(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會長會議批准方可緩繳、減繳、免繳當年會費。
五、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的會員,將按自動退會處理。
六、會費使用按商(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商會章程

(2012年5月31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金屬材料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天津市從事金屬材料生產、研發、經營及服務的、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企業和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間商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踐行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團結行業同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積極發揮橋樑、紐帶、助手作用。
第四條 本商會是經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成立的行業組織,主管單位是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本著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組織本行業技術、職業培訓,提高企業家管理水平和從業者素質。
第八條 為會員提供多層面的交流考察和各種形式的商務活動,加強與相關行業、部門之間的互動合作,廣交朋友,開闊眼界,拓展思路。
第九條 爭取與國外及港澳台的民間商會、企業等廣泛聯繫,適時組織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在引進資金和項目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商貿合作與交流。
第十條 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為會員協調關係,調解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第十一條 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商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承辦政府及天津市工商聯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金屬材料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承認商會章程,關心商會發展,參加商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商會秘書處審查,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商會會員。
與金屬材料行業工作有密切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知名人士、專家學者也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提請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
第十七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兩年不繳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教育無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商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有關本商會的決議、決定等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原則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即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商會各項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商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本商會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精簡原則,秘書處可設一至二名工作人員,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如在任期內變動,須由原單位及時進行調整,報天津市工商聯(商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解散商會要求時,理事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須經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商會開展各種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三十四條 商會的經濟開支:
(一)商會活動費用;
(二)常設機構辦公經費和聘任有關人員勞動報酬;
(三)其它必要開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2年5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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