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2002-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2002-11-21
第一條為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的以更新、補充、拓展知識,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為目的的教育。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依法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在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的繼續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繼續教育要以科學的理論為指導,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效和創新提高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繼續教育中、長期規劃,逐年加大投入,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自主實施繼續教育,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覺參加繼續教育。
第六條人事行政部門是本市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監督工作。
教育、經濟、科技、衛生、勞動、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繼續教育以及相關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具體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和推動工作。
第七條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的發展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提高自身素質的需要確定,進行先進的理論、知識、技術和技能的學習。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和需要,制定繼續教育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參加本單位、本行業組織的學習和有計畫、有考核的自學活動為主,也可以根據單位的需要和可能通過以下形式進行:
(一)參加進修班、培訓班和研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修;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四)出國、出境進修、考察、培訓;
(五)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和網際網路接受遠程教育;
(六)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脫產、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人每年累計不得少於十二天;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從事高新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人每年累計不得少於十八天。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脫產、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與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倡導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完成本
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任務之外,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經營困難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繼續教育辦法,要利用停產、半停產或者轉產的空餘時間,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開展繼續教育 。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多種渠道解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繼續教育所需經費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其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和進行課題研究的繼續教育費用,可以在管理費用和項目資金中安排。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繼續教育事業的捐助。
第十三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確定通用知識、技能等繼續教育的公共科目,制定計畫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市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根據行業的發展趨勢,確定繼續教育導向性內容,編寫繼續教育科目指南,組織繼續教育示範活動,指導本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繼續教育的師資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和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堅持專、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
第十五條高等院校和取得辦學資格的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的培訓機構及其他辦學單位,是實施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發揮自身優勢,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面向社會開展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活動。
辦學單位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時,應當保證教學質量,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遵守所在單位的繼續教育管理制度,服從單位安排。接受繼續教育後,有義務為本單位更好地服務。
第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區、縣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本人。
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同在國內連續脫產接受繼續教育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出國、出境進修、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就接受繼續教育後為本單位服務的年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書面協定。
因履行協定發生爭議的,分別按照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的有關規定解決。
第十九條本市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將其學習情況和考核結果在繼續教育證書上登記。
繼續教育證書應當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並將其作為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主要內容和聘任、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人事行政部門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的;
(三)未按規定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脫產、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繼續教育經費的;
(五)未按規定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考核、登記的。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可以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追償繼續教育費用,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扣發脫產、半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情節嚴重的,可以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管理職務:
(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安排的;
(二)未經單位批准,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止學習的;
(三)學習期間違反辦學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達到學習目標的要求,修業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工作中侵害企業、事業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