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天津市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暫行辦法
執行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05〕10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調控失業的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就業,從源頭上穩定就業、控制失業,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業規劃綱要》(津黨辦發〔2003〕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促進就業,是指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進一步拓展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使用渠道,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參保單位開展轉業轉崗培訓和在職培訓,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接續社會保險關係,促進就業服務機構提升服務功能,用促進就業的辦法控制和減少失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單位及人員:
(一)履行繳費義務,在實施改組改制、關閉破產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以下簡稱“改制”)中,對富餘人員通過內部轉崗培訓進行安置的國有大中型企業;
(二)履行繳費義務且連續兩年以上未裁員,對在職職工開展提高職業技能培訓的參保單位;
(三)曾參加失業保險,家庭人均收入較低的靈活就業男年滿50歲,女年滿40歲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大齡失業人員);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就業培訓機構、青年見習基地。
第四條 基金促進就業使用範圍:
(一)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改制中通過內部轉崗培訓等形式自行消化富餘人員的,給予單位轉崗培訓補貼。連續兩年以上未裁員的參保單位,有計畫地開展在職職工提高職業技能培訓,穩定就業的,給予在職培訓補貼。
(二)對曾參加失業保險,已實現靈活就業的大齡失業人員,家庭人均收入較低,進行就業登記並接續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用社會保險的連續性促進其靈活就業的穩定性。
(三)對畢業半年後未能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免費為其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並鼓勵青年見習基地免費提供見習場所,為其提高就業技能,增加就業機會。
(四)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就業培訓機構,通過建立考核制度,根據考評結果,給予專項補貼。
第五條 基金促進就業的補貼項目在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項目下列支,已按《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用於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支出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六條 職業介紹補貼支出項目:
(一)靈活就業的大齡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二)進行失業登記的大中專技畢業生職業介紹補貼;
(三)青年見習基地專項補貼。
第七條 職業培訓補貼支出項目:
(一)改制單位培訓富餘人員的轉崗培訓補貼;
(二)參保單位對職工進行職業能力培訓的在職培訓補貼;
(三)就業培訓機構專項補貼。
第八條 補貼標準:
(一)轉崗培訓補貼標準:按我市就業培訓補貼政策中定向培訓補貼標準和申請撥付程式執行,補貼數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3。
(二)在職培訓補貼標準:按照我市就業培訓補貼政策,根據本單位連續兩年培訓職工人數和產生的培訓費用,給予補貼,數額不超過參保單位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3。
(三)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大齡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可按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以個人繳費視窗費率為標準(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為3%),補貼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1/3。
(四)大中專畢業生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參照現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免費職業介紹補貼辦法》執行。
(五)青年見習基地補貼標準:按我市青年見習基地資金補貼政策執行。
(六)就業培訓機構專項補貼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對就業培訓機構考評獎勵辦法。
第九條 申請與撥付程式:
(一)轉崗培訓補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改制單位,要按照我市就業培訓補貼政策中定向培訓的規定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培訓補貼申請,並組織培訓。培訓結束後,經審核驗收,將資金撥付到單位。
(二)在職培訓補貼。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參保單位,持參加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費用原始憑證、近兩年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及就業部門開據的未退工憑證,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審核將補貼撥付給參保單位。
(三)大中專畢業生職業介紹補貼。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按照《免費職業介紹補貼辦法》中相關規定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予以撥付。
(四)社會保險補貼、青年見習基地補貼、就業培訓機構專項補貼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促進就業資金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在優先保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正常發放的前提下,原則上按當年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0%統籌安排使用,不得預先提取。遇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支撐能力在6個月以下時,用於用人單位、培訓機構、青年見習基地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嚴格審核促進就業補貼項目,認真執行撥付資金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擴大支出範圍,無權截留、擠占、挪用由基金支出的專項補貼。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以及違規使用補貼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