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天津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1994年12月28日,是由我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在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質,接受市商務委員會和市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迄今,業經三次換屆,截止2010年底擁有會員單位2000餘家,占天津貨代企業90%以上。
協會現設有秘書處、行業管理部、培訓部、信息部、財務部,承辦協會日常事務。
主要工作
一、溝通政府相關部門。維護企業正當權益。就國際貨代企業在執行海關操作程式、申請報檢資質、貨代業差額上稅,繳納有關稅費、規範國際貨代業發票內容等實際問題,協會分別與天津海關、天津質檢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等主管部門進行及時溝通,搭建平台,組織會員企業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話,在政府主管部門支持下,有關實際問題得到了妥善處置,促進了企業的發展。
二、加強自律。推進國際貨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制定並深入推動《天津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規範》、《天津市國際貨運代理誠信公約》落實。配合口岸大通關和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實施,協會同天津海關共同簽署了《關於加強國際貨代企業規範管理合作備忘錄》,協會還向全行業發起《守法自律誠信經營》的倡議。
三、服務企業。
——協會領導經常深入企業調研,召開企業座談會,聽取意見,解決企業運作中的難題,根據企業要求開展各項有意於企業發展的活動;
——促進企業經營合作,多次組織不同類型貨代企業業務交流會;
——啟動貫徹國際貨運代理業五項國家標準工程,中國國際貨代協會對本協會啟動貫標,對協會有重點、有步驟、有成效的工作給予了肯定;
——協會與天津海事法院共同簽訂了《關於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意見》。協會開展法律諮詢日活動,每周一免費為企業提供現場諮詢,並取得了實際成效;
——規範操作,規避風險,編印了《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操作提示》、《國際貨代案例選編》;
——認真組織落實商務部年度業務備案工作,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相關信息;
——建立了符合本行業特點的網站,編印了《國際貨代業檔案彙編》,定期出版《天津國際貨代通訊》和協會簡報,每年印發一次《會員企業通訊錄》等。
四、組織培訓。作為國家商務部、中國貨代協會確定的國際貨代從業人員培訓考試主辦單位之一,從2002年至今僅在天津考區已舉辦九期資格考試,總報考人數5728名,取得合格證人數2275名。近年來本屆協會還以多種形式,免費為會員企業多次組織業務技能、財稅、風險防範、行業法律法規政策等項目的培訓,16年來計有4000餘名企業領導幹部員工參加。
五、擴大交流。根據貨代市場發展及需求,有重點有計畫為會員企業搭建交流平台,16年來七次組織企業赴國外、境外進行商業考察,還多次組織推薦企業參加貨代物流洽談會、推介會、FIATA年會展示會等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天津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英文譯名:TIANJI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簡稱TIFF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登記註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及與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相關的單位、團體、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行業誠信公約和商業道德。
第四條 本協會旨在配合政府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對我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自律管理;依法維護行業正常經營秩序和行業利益;對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與社會、政府的溝通;推動會員企業間交流與合作;促進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部門天津市商務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天津市河西區南京路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法規,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自律管理;
<二>對國際貨運代理市場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立法和政策提出建議;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四>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自律準則,抵制非法經營,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經營秩序;
<五>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交流與合作,提高企業在國際國內的知名度,促進與國際同行業接軌;
<六>負責組織本行業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並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和講座,以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七>接受會員和客戶業務投訴,督促協調有關會員妥善處理;
<八>經主管部門授權,進行年度業務備案、行業統計等工作;
<九>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代表大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是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
<二>個人會員須具有豐富的國際貨運代理專業知識或在本行業有較高威望和影響的個人;
<三>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四>自願加入協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業務諮詢、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貨運代理業方針政策,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和支持協會的有關活動,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如實向協會提供企業相關資料和統計數據。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及相關證件;會員若連續兩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協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及相關證件,並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具有行業代表性,按以下原則產生:
<一>按企業註冊資本、成立年限和經營規模;
<二>按企業主營運輸方式;
<三>按企業所有制性質;
<四>按企業類型(法人、非法人)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六>解散協會和終止本會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常務理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駐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處理和決定日常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二屆。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理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協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較高威信和組織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辦公會決議,負責落實日常工作的開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建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八>政府資助。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