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身
1902年8月15日(清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直隸總督袁世凱,代表清政府在天津接收侵華英國、俄國、德國、法國、美國、日本、義大利、奧地利八國組成的軍事殖民統治機構“天津臨時政府”(因該機構設在原直隸總督衙門,俗稱“督統衙門”),並於當日成立天津巡警總局,開始了清末地方警察機構的創設。機構
年底,袁世凱為擴充天津警力,將天津巡警總局改為天津南段巡警總局。增設天津北段巡警總局,管轄天津市金鋼橋以北地區,以段芝貴為總辦,北段總局設在賈家口。北段巡警分設於西沽、塘沽、山海關、秦皇島、北塘等處。光緒三十年(1904)九月,經袁世凱奏請,清政府成立了巡警部,袁世凱推薦其親信趙秉鈞任右侍郎;南段巡警總辦遂改由段芝貴繼任;北段巡警總辦改由劉金標充任。至清末,天津警察約有5000人。
天津警察機構的創設,為清末地方警察機構建設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天津巡警總局建立伊始,內部機構設定總監房(掌管文牘、財會、後勤)、探訪局(專司偵查)、捐務局(專司旅店、車船、渡口、妓院等管理局和收捐)、警務學堂(負責警員培訓)。外部機構設定東、西、南、北、中5個巡警分局,每個分局下設若干巡警棚(民國初年將巡警棚改為派出所),每棚設若干巡警。天津南段巡警總局、天津北段巡警總局分設後,巡警機構更趨細化,建有對警務管理的督察處;負責對違規警員稽查的稽查處;擔負辦公、統計、承辦會議的辦公處、統計處、會議處;承擔治安管理的馬巡隊、河巡隊;應付緊急和日常警務活動的備差隊、差遣隊;承擔滅火任務的消防隊;負責審訊和關押人犯的發審處和待質所(拘留所),以及負責警員診療的養病室等等,警種齊備,功能齊全,而且各種警務章程齊備。
沿襲
光緒三十二年(1906),原直屬於直隸總督衙門的工程局和捐務局的全部,以及衛生局的部分機構,併入巡警總局。巡警總局權力擴大,承擔了治安、捐務、工程、監督衛生等事務。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
宣統二年(1910)四月,直隸巡警道在天津成立。首任道員為舒鴻貽。同時,將天津南、北兩段巡警總局合併,改稱直隸全省警務公所。翌年,南、北兩段復分,南段巡警總局隸屬於巡警道;北段巡警總局隸屬於新練軍,僅轄西、北2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