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資產穩定增值的基礎上,力求獲得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資於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證券品種。本基金也可投資於非債券類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與增發新股的申購,並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非債券類品種。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權證等資產,本基金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 個交易日內賣出。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成長、通貨膨脹、利率走勢和貨幣政策四個方面的分析和預測,確定經濟變數的變動對不同券種收益率、信用趨勢和風險的潛在影響。基於各類券種對利率、通脹的反應,制定有效的投資策略,在控制利率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的基礎上,主動構建及調整固定收益投資組合,力爭獲取超額收益。此外,通過對首次發行和增發公司內在價值和一級市場申購收益率的全面分析,積極參與新股申購,獲得較為安全的新股申購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5 年內的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5 年內,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則如下:
(1)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5 年內,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的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後5 年期屆滿,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則如下: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
場外轉入或申購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的不同交易賬戶可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某一銷售機構交易賬戶不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按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處理;場內轉入、申購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者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