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2.1 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4.2.2 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4.2.3 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2.4 中度肝功能損害。
4.2.5 各種疾病造瘺者。
4.2.6 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2.7 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4.2.8 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4.2.9 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4.2.10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5至6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