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協會管理,保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同業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行業協會(含商會、同業公會)管理。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是本級相關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市及縣(市)區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扶持行業協會發展,將應由行業協會管理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承擔,並保證其獨立開展工作。
登記、變更和註銷
第六條 行業協會可以按行業或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服務功能五種方式設立,但在一個行政區域內同業或同一個領域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成立行業協會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30個以上企業及其他同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會員;企業不足30個的,需有80%以上的企業參加;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行業協會的名稱應表明其屬性,可以使用“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等名稱,並冠以行政區的名稱。
第八條 被依法撤銷的行業協會,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成立相同的行業協會。
第九條 成立行業協會,應由登記管理機關召開由相關部門、擬加入協會的企業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的聽證會,對其必要性、宗旨、業務範圍、收費標準、企業意願等情況進行聽證。經聽證認為可以成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行業協會變更登記事項或修改章程,應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核准手續。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做出解散決議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註銷或解散,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確定。理事會不能確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指定。
清算組應制訂清算方案,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行業協會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行業協會未了結的業務;
(三)清理債權、債務;
(四)處理行業協會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五)代表行業協會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財產應先支付清算費用、工作人員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清償債務。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按協會章程處理。章程沒有規定的,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行業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清算完結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會員和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同一行業或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服務功能相同的企業,以及與該行業協會相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認協會章程並交納會費,經該行業協會批准可以成為該行業協會的會員。跨行業或有二種以上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服務功能的,可分別加入相應的行業協會。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行業協會會員:
(一)企業處於破產整頓期內的;
(二)個體工商業者在刑罰期內的;
(三)個體工商業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較多的,可由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由章程確定。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人數在30人以上的行業協會,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理事長1人、副會長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或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會長或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由其授權的副會長或副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或理事長擔任,其他人員擔任的,應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不得有2人以上擔任同一屆協會秘書長以上的領導職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的會長或理事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領導職務。
第二十七條 被依法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發起人、負責人或擬任秘書長以上職務的人員,5年內不得在任何行業協會擔任領導職務。被撤銷的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2年內不得發起和擔任其他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或代表機構,其職責由協會章程規定。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經費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收取會費;
(二)接受捐贈、資助;
(三)開展服務收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行業協會收取的會費應主要用於會員活動。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接受捐贈、資助,應符合章程的規定,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並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和向社會公布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經費的使用應接受會員和民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行業協會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不予退還。
活動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的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並行使下列職能:
(一)通過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政府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以及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二)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三)參與政府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四)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依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訂、修訂本行業的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服務標準,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六)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利益和會員利益的,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措施;
(七)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文化、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利用組織優勢開展與本行業經營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提請行業協會覆核或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變更,也可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現為事業單位的的行業協會、公會應根據本辦法逐步向社會團體過渡,退出事業單位序列。
第四十條 由鑑證類市場中介機構組成的行業協會或法律、法規規定執業人員必須加入的行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