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規定

根據《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規定》《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3月6日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大政辦發〔2012〕32號印發。《規定》共28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規定的通知

大政辦發〔2012〕32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機制,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規定》、《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清理,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規範性檔案包括市及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派出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市及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含依法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組織,下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組織實施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具體清理工作;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本機構組織實施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實施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要實施部門聯合其他實施部門共同負責清理。

市及區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市政府派出機構的法制機構負責本機構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市及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應當堅持即時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清理規範性檔案與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相結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應當即時予以清理。

實施機關發現政府規範性檔案存在重大問題,需要做出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制定機關。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每滿兩年、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的,實施機關應當進行清理。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機關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清理工作方案包括本部門、本機構實施的當年有效期屆滿的和在有效期內、實施每滿兩年的政府和本部門、本機構規範性檔案目錄,清理工作計畫和流程。

實施機關應當將清理工作方案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機構的法制機構應當將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方案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實施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工作可以採取公開收集社會公眾意見,發放調查問卷,組織實地調查、訪談、座談,委託專門機構、專家研究等方式進行。

評估工作結束後,實施機關應當形成評估報告,提出規範性檔案應予繼續施行、修改、停止執行的意見。

第九條 實施機關經評估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後應當繼續施行或修改的,對本部門、本機構規範性檔案作出具體處理決定;對政府規範性檔案報同級政府審定。

規範性檔案繼續施行的,可以適用《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簡化制定程式重新公布;規範性檔案需要修改的,按照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 實施機關對實施每滿兩年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後,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初步清理意見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清理意見;

(二)提出清理意見的依據和理由;

(三)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實施機關報送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查,需要廢止或者修改的,形成清理報告,報制定機關。

清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清理的基本情況;

(二)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決定(草案);

(三)修改規範性檔案的決定(草案)。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做出清理決定後,應當將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公布及修改時間、文號及廢止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規範性檔案,應當同時公布修改規範性檔案決定及修改後規範性檔案文本。

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納入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可以繼續適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的;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廢止的;

(三)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訂後的法律、法規、規章涵蓋的;

(四)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五)根據政策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實際情況,規範的對象、管理措施發生變化,原檔案已無存在必要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廢止的。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一)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或者相牴觸的;

(二)因有關政策做出重大調整,部分內容與之不相適應的;

(三)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部分內容的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

(五)管理職能發生變更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修改的。

第十六條 實施機關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當年有效期屆滿的和實施每滿兩年的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機構的法制機構應當將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清理後繼續實施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已廢止或已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已修改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及公布載體。

目錄中應當列明規範性檔案名稱稱、文號、公布及修改時間。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列明修改、廢止的理由。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條 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應當收集與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有關的報刊等傳媒資訊,對其反映的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執行信息反饋制度,準確獲得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發現存在問題,及時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派出機構的法制機構和部門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跟蹤分析、執法檢查等方式,掌握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收集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派出機構的法制機構應當在其入口網站設立規範性檔案清理專欄,登載規範性檔案執行和清理工作情況等信息,設立意見反饋專欄,方便社會公眾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網上提意見等方式,向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派出機構和政府工作部門提出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規範性檔案清理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或者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後15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機關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清理的,對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其制定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響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簡稱《規定》)施行前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未規定有效期的,有效期自《規定》施行之日(2011年8月1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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