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擁軍優屬規定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十六條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安排其工作。 第十九條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民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規定保質、保量、及時供應駐軍的糧、油、水、電、煤、氣等生活必需品,並有計畫地支持和幫助駐軍搞好農副業生產和營區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改善部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六條 教育、勞動、人事、科技等部門,應從師資、教材、場地、技術等方面幫助駐軍做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支持部隊的科技進步和技術協作活動。
第七條 駐軍在執行軍事演習、野營拉練、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時,當地政府和人民民眾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並熱情接待和慰問,駐軍車輛通過時,當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保證其優先通行。
駐軍在搶險救災中的重大物資、器械損耗,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從救災經費中予以適當補償。
第八條 編內軍用車輛在我市行政區內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行駛或在公共停車場停放,不收取費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駐軍攤派各種費用;不得擅自要求駐軍提供人力、物力。確需駐軍支援或支持的,應經民政部門統一協調安排。
第十條 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機場應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優先售票,並設立相應標誌。有條件的應當為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設定售票視窗和開設專門的候車(船、機)室(席)。
第十一條 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國內民航客機,按國家有關規定減收票款;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享受免費待遇。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憑證免費遊覽城建部門指定的公園;建軍節、國慶節期間免費遊覽其他公園;遊覽風景名勝區實行半價優惠。
第十三條 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優撫對象(包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及家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優撫對象按有關規定享受減免醫療費用的待遇。
第十四條 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中,對優撫對象實行特殊照顧,具體辦法按《大連市市內四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大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大連市農村特困戶救濟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人事、民政、勞動、公安、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軍隊離退休人員、退役士兵,並做好隨軍、隨遷軍人配偶的安置和子女入學、入托等工作。
第十六條 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安排其工作。對傷殘退伍軍人應妥善安排工作,並保證其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七條 單位中的現役軍人配偶,原則上不得安排下崗,因特殊原因確需下崗的,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和就業管理部門應採取措施使其儘快重新就業。
第十八條 市及縣(市)、區建立擁軍優屬保障資金。擁軍優屬保障資金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用於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的具體財務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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