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保證現役軍官家屬的就業安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現役軍官家屬,是指常住戶口在大連市的現役軍官配偶。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勞動、人事、民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現役軍官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應將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其實際困難,為支持部隊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做出貢獻。
第六條 現役軍官及其家屬應轉變就業觀念,樹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擇業觀,增強依靠自身素質參與就業競爭或自主擇業的意識,提高就業能力。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實施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等改革措施時,原則上不得讓現役軍官家屬下崗;因停產、放假等原因確需現役軍官家屬下崗的,應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1983年6月16日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後參加工作的下崗現役軍官家屬,不得進行裁減。
第九條 現役軍官家屬下崗後,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保證其在3個月內實現再就業。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安置有困難的,可由同級勞動或人事部門予以安置,安置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支付。
第十條 鼓勵現役軍官家屬通過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自主擇業。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應優先為現役軍官家屬提供就業服務,政府興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可免收求職登記費、中介服務費。
第十一條 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興辦的就業培訓機構,應優先為下崗軍官家屬提供就業培訓,並免收報名費、培訓費。
第十二條 各類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安置現役軍官家屬和其他下崗、失業職工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40%以上,或新辦企業安置現役軍官家屬達到30%以上的,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達到20%不足40%的,3年內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為安置現役軍官家屬就業新辦的第三產業,可按現行稅收政策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照顧。
第十三條 新建各類集貿市場,應有5%以上的攤位用於安置現役軍官家屬經營;原有市場也應調整出部分攤位供現役軍官家屬經營。
第十四條 鼓勵現役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創辦各類經濟實體。現役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稅務、公安、城建、公用、衛生、文化、勞動等管理部門,應優先、從速為其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照,並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除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外,可跨行業經營;
(二)在市場外經營的,自營業之日起免收3個月工商管理費,年內其他月份減半徵收工商管理費;
(三)從事飲食業或食品生產經營的,免收衛生費及衛生合格證、健康證辦證費;
(四)從事文化娛樂業的,經市文化管理部門批准,免收 1年文化市場管理費。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採取效措施支持部隊興辦經濟實體,安置現役軍官家屬就業。提倡、鼓勵地方企業與部隊家屬企業實行橫向聯合,或採取兼併、租賃、股份制等多種形式搞活企業。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雙擁共建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備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