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急救醫療,是指對因突發急症、中毒以及創傷等原因導致急、危、重傷病員(簡稱傷病員)的緊急搶救治療。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領導和組織所屬急救醫療機構,認真做好本地區的急救醫療工作。 第六條凡在醫療單位以外各種場所發現需要急救醫療的傷病員,均可就近送往醫院或向急救醫療機構呼救。

第一條 為了加強急救醫療的管理,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急救醫療,是指對因突發急症、中毒以及創傷等原因導致急、危、重傷病員(簡稱傷病員)的緊急搶救治療。
急救醫療包括現場搶救治療、運送傷員途中搶救治療和送進醫療單位後的搶救治療。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領導和組織所屬急救醫療機構,認真做好本地區的急救醫療工作。
全市各衛生醫療單位都有義務承擔急救醫療任務,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從人力、血源、技術、車輛、通訊等方面為急救醫療提供援助和方便。
第四條 急救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建立健全急救醫療規章制度,配備專用救護車輛和必要的急救設備,設立急診科(室)和專用電話,並實行專人晝夜值班。縣(市)、區屬以和廠礦、企事業單位醫院的急診科(室),要設有急救專用電話,醫院內應設定緊急呼叫聯繫設備。
第五條 各交通場(站)、游泳場、遊覽勝地和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廠礦、企事業單位,應設定專業或民眾性的救護組織。大型集會場所應設定臨時急救醫療組。
第六條 凡在醫療單位以外各種場所發現需要急救醫療的傷病員,均可就近送往醫院或向急救醫療機構呼救。路遇或在現場的機動車輛司機和有能力救助的公民,都有義務協助救助傷病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對急救傷病員的搶救和治療。
第七條 急救醫療機構在接到呼救信息後,應立即派出醫務人員進入搶救現場。急救醫務人員進入搶救現場時,要著全市統一的急救醫療服裝,並持有急救醫療主管部門核發的急救醫療證件。急救人員確需乘飛機、火車、汽車趕赴急救現場的,各有關單位應優先安排搭乘。
第八條 急救醫務人員在搶救和護送傷員過程中,如發現或懷疑傷病員患有傳染病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如發現傷病員涉及社會治安跡象的,要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九條 急救醫療機構和各醫療單位搶救傷病員,要視病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如因技術條件、醫療水平等原因不能醫治的,應負責聯繫轉院,並派專人護送。
急救醫療機構對急救的傷病員,須按規定實行首診制和二十四小時應診制(含節假日),未經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停診。
第十條 急救醫療機構和醫療單位,在搶救傷病員過程中,應嚴格填寫記錄卡片(將急救傷病員送交接受搶救醫療機構或轉院搶救的,須將記錄卡片隨傷病員同時移交);搶救醫療結束後,應建立健全記錄卡片檔案,長期存放。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市醫務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醫務人員急救能力和業務水平,並應會同公安、勞動等部門對從事機動車輛駕駛、電工、潛水、爆破等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分期分批進行急救醫療知識的培訓,以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急救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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