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介紹
大連河北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在大連河北同鄉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商會自2012年1月開始籌備組建,於2012年7月正式註冊成立,是經大連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大連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批准註冊並管理的社會團體。商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胡錦濤總書記對社團組織提出的“規範行為、反映訴求、搞好服務”的十二字方針作為發展目標,發揚燕趙精神,弘揚冀商文化,把商會建成聯絡鄉情的紐帶,政企溝通的橋樑,企業服務的助手,共謀發展的平台。嚴格執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促進冀商企業良性、有序、和諧發展,開創大連、河北兩地的經濟文化交流工作的新局面。
商會的職能和任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為會員排憂解難;溝通和加強會員與當地及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及商業組織之間的聯繫;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諮詢、崗位培訓等服務;舉辦各種商務專題論壇、研究會等;開展會員聯誼活動,交流經驗,表彰先進;加強與在連其他地方商會和行業協會的聯繫,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其目的是充分利用河北的地緣人緣優勢,形成協作機制,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在服務和開拓大連市場的同時,發展和壯大企業自身實力,為促進大連和河北兩地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
大連河北商會現有入會企業達120多家。會員企業包括:再生資源、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商貿、教育、藥業、機電、網路、線纜、糧油、印刷等20多個行業,這些企業在大連地區具有很強的影響力,為大連的經濟發展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我們堅信: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會的地位和作用將更加突出,會員隊伍將更加強大。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大連河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LIAN,英文縮寫:HCCD。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河北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大連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的法人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堅持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胡錦濤總書記對社團組織提出的“規範行為、反映訴求、搞好服務”的十二字方針作為發展目標,發揚燕趙精神,弘揚冀商文化,努力把商會建成聯絡鄉情的紐帶,政企溝通的橋樑,企業服務的助手,共謀發展的平台。嚴格執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促進冀商企業良性、有序、和諧發展,開創大連、河北兩地的經濟文化交流工作的新局面。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經合辦和社團登記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日常辦公地址:大連市西崗區長春路171號香洲花園酒店商務樓6樓630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嚴格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商會會員進行遵規守法,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培養和提高會員的守法意識、經營素質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為會員協調關係、消除糾紛、排憂解難;
(三)、溝通和加強會員與當地及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及商業組織之間的聯繫;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
(五)、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諮詢、崗位培訓等服務;
(六)、舉辦各種商務專題論壇、研究會等;
(七)、接受並採納會員的相關商務合作建議,開展相應的有效活動。
(八)開展會員聯誼活動,交流經驗,暢談心得,表彰先進;
(九)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提高商會知名度,發揮商會參政議政作用。
(十)加強與在連的其他地方商會和行業協會聯繫,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鼓勵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發現並宣傳優秀典型和先進事跡。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特邀會員。本會企業單位會員必須是河北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大連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在連河北籍的在業界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熱心本會工作的港澳台及海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可邀請成為本商會的特邀會員;在本商會籌建和發展中為商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熱衷於商會工作、德高望重的黨、政、軍各界知名人士,可推薦擔任商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維護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商會,按時繳納會費;
(三)遵紀守法,能團結協作,不謀私利,不搞宗派;
(四)品德高尚,誠實守信,能為家鄉服務,為河北人爭光;
(五)在本商會所在地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
(六)在本商會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七)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秘書處資格審查;
(二)、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及徽章。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經濟、技術、科研、協作等項目的信息資料及其他服務的權力;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建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徽章。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及其重大事宜;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大連市經合辦審查並經大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人形象良好,有人格魅力和團結協作精神,熱心支持商會建設,成為商會建設、發展的帶頭人。
(三)對商會謀劃有思路,能勝任商會方面工作的領導組織才能。
(四)在本會行業中有良好信譽和社會影響力;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必須具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能堅定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從領導,能為商會運作把關定向。
(二)人品好。本人德才兼備,有鄉情,有熱心,能識大體,顧大局,能團結協作,無私奉獻。
(三)有商會機構領導才能和與地方政府溝通能力。
(四)有較好地組織協調能力、統籌計畫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和文章撰寫能力。
(五)本人有良好信譽和社會影響力;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及辦公室主任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大連市經合辦審查並經大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職四年。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過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大連市經合辦審查,並經大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人數為3人。設監事長1人,監事2人。監事可有監事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監事會成員不得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秘書長、理事兼任。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檢查監督本會財務;
(三)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程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四)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他本會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會章程的成員提出罷免、除名建議;
(五)、在理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時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提出提案;
(七)、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紀要報理事會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報告。
第三十四條本會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屬於重大活動: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舉辦大型研討會、博覽會;
(四)、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
(五)、出國、赴港澳台地區開展考察、交流等活動;
(六)、與境外社會組織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贈或向境外捐贈;
(八)、接受十萬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組織和個人捐款五萬元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捐款十萬元以上的;
(九)、發生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十一)其它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動。
本會決定重大活動之日七日內,重大活動開展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將重大活動的主要內容報大連市經合辦和大連市民政局批准備案。
本會開展上條所列第(五)、(六)、(七)、(十)項的活動,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將批准檔案報大連市民政局和大連市經合辦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大連市經合辦、大連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大連市民政局和大連市經合辦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大連市經合辦審查同意,並報大連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大連市經合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大連市經合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大連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大連市經合辦和大連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12年5月27日經首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大連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