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條 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前,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一府兩院”,負責向主任會議提出下年度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建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組織執法檢查的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提出;
(二)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匯總提出;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常委會辦公廳會同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四)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調查研究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委會信訪辦公室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
(七)“一府兩院”要求向常委會報告的專項工作,根據“一府兩院”的建議和擬報告的內容,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意見。
議題建議應當包括專項工作報告題目、報告該項工作的機關或職能部門和建議安排聽取的時間等內容。
第四條 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建議和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意見,擬定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草案。年度計畫草案應包括專項工作報告題目、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時間、負責報告的機關和職能部門等內容。
第五條 常委會辦公廳擬定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畫草案,在徵求“一府兩院”意見後,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通過。主任會議通過的年度計畫,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通知報告機關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適當調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並由常委會辦公廳以書面方式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府兩院”、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報告機關因特殊情況擬調整向常委會報告時間的,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主任會議提出。
第七條 未列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畫,因特殊情況,常委會需要聽取和審議的,或者“一府兩院”臨時要求向常委會報告的專項工作,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八條 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也可以要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視察或者開展專題調查研究。進行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一府兩院”及其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活動。
第九條 在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一個月前,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掌握的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進行匯總,交由報告機關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形成的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參閱。
第十條 “一府兩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相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相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專項工作報告的五日內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反饋給“一府兩院”。
常委會臨時安排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不適用前款時限規定。
第十一條 報告機關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文稿送交常委會辦公廳。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並抄送相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報告機關不能如期送交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十二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一府兩院”的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市政府也可以委託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十三條 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採取分組審議或者聯組審議的方式進行。分組審議後,各審議組應當向全體會議報告審議情況。
第十四條 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準備,充分發表意見。報告機關的負責人和其他與專項工作報告內容相關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邀請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列入常委會年度計畫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在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進行滿意度測評。滿意度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三個等次,測評結果,向“一府兩院”及有關方面通報。
滿意度測評,可以採用電子表決器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測評結果應當場公布,並在審議意見中予以反映。
第十七條 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滿意和基本滿意票數未超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常委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按照審議意見進行整改。一般應當在半年內再次向常委會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回應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經過滿意度測評後,應當及時形成審議意見。審議意見可以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或者秘書長簽發。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議草案須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審議意見的整理和決議草案的起草,由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閉會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議意見的整理,然後送交辦公廳履行審簽程式。審簽成文的審議意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閉會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 “一府兩院”對常委會作出的決議和形成的審議意見,應當認真研究,抓好落實。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交人大相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書面報告常委會。
對專項工作報告的決議,“一府兩院”應當根據常委會的要求,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報告常委會。
第二十一條 主任會議和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對“一府兩院”貫徹落實常委會決議和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情況,採取聽取匯報、檢查督辦等方式進行跟蹤,督促“一府兩院”認真落實決議和審議意見。常委會每年聽取“一府兩院”關於上一年度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審議意見或者決議,以及“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和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向人大代表通報,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向社會公布的事項,可以通過常委會公報、網站和新聞媒體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上級政府垂直管理部門、大連海事法院的專項工作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