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對大連保稅區進行有效的管理,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國際經濟合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准設定的大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一個封閉式的綜合性對外開放區域。
保稅區主要發展轉口貿易、過境貿易和加工出口服務,以及為貿易服務的加工整理、包裝、儲存、運輸、商品展銷等業務。
第三條 保稅區內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保稅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辦事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省、市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大連保稅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實施統一管理。主要職權是:
(一)編制保稅區建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的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三)按照規定審批保稅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管理保稅區內的財政稅收、工商行政、勞動人事、土地房產、環境保護、治安消防等行政工作;
(五)負責保稅區內各項基礎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海關根據國家規定,在保稅區設立派出機構,對保稅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其他國家機關經批准在保稅區設定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依法行使管理職權。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保稅區管委會所屬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支持保稅區管委會對保稅區實施統一管理。
第三章 投資及經營管理
第七條 中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批准均可在保稅區內設立企業和辦事機構(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除經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准外,保稅區內出口加工企業的產品應當全部外銷。
第九條 轉口貿易的貨物在保稅區內儲存不應超過一年。如有特殊情況,經海關批准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超期不運出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允許在保稅區的倉庫內進行貨物分級、包裝、分裝、挑選、貼商標等商業性簡單加工,但須事先經海關同意。
第十一條 保稅區內禁止興辦污染環境的項目。
第十二條 保稅區內企業對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及提供的服務可自行定價。
第十三條 保稅區內企業及辦事機構必須建立財務、會計帳冊。經營多種業務的企業,應按業務種類分別建立會計帳冊。
對進出口免稅及保稅的貨物,應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冊。
第十四條 保稅區內企業,可自行確定機構、人員編制、招聘職工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企業招聘職工不受區界限制,職工一律實行勞動契約制。
第四章 貿易管理
第十五條 保稅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有外貿經營權的國內企業有權從事國際貿易。區內其他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從事轉口貿易。區內生產性企業可以對外承攬加工業務,自行進口生產加工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出口其產品。
第十六條 保稅區內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將對外承攬加工產品的零部件委託給境內非保稅區企業加工,但須按時運回保稅區內組裝出口。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時,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如由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使用,應按有關規定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及有關批准檔案。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倉儲然後再出口的,需向海關交驗出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件。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國內外銀行和保險企業,可在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經營金融、保險業務。
第二十一條 允許保稅區內中資企業在區內銀行開設外匯現匯帳戶。
保稅區內中資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其經營所得外匯稅後餘額,歸企業所有,存入外匯現匯帳戶;五年後,年終淨外匯收入按有關規定結匯、上交國家或留成。
第二十二條 保稅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按國家《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管理。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二十三條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經保稅區轉口出境的貨物,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再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時,按規定徵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第二十四條 從境內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經檢驗符合出口條件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退還已征的產品稅(增值稅)。出口應稅貨物,應照章納稅。
第二十五條 保稅區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免稅或徵稅;
(一)產品運往境外的,免徵關稅和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二)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三)產品經批准運往境內非保稅區的,應按規定徵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第二十六條 保稅區內的企業除享受保稅區的稅收優惠外,還可享受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貨物出入保稅區,應在指定的出入通道,接受海關的檢查。
國家規定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入保稅區。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工具出入保稅區,憑開發區管委會簽發的長期或臨時通行證,在指定的進出口出入,並接受海關檢查。從港口運入或運出保稅區的進出口貨物的專用車輛,須經海關批准,並按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不得擅自裝卸。
第二十九條 進出保稅區的人員,一律憑保稅區管委會簽發或認可的有效證件,在指定的進出口出入。個人攜帶物品應接受海關檢查。
除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的特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禁止在保稅區內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違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