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選辦法

第十二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審委員會在獎勵委員會領導下,負責評選和推薦工作。 第十八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評選和獎勵經費從科技三項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選工作細則》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加快實施科教興縣、人才強縣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進一步促進我縣創新型科技人才的培育成長,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和環境,參照《重慶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選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是由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全縣青年、少年科技創新活動的最高榮譽獎。
第三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分為兩個類別進行評選獎勵:大足縣青年科技創新縣長獎,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屆表彰人數各不超過5人,提名人選各不超過10人。
第五條縣政府對獲獎者進行表彰,並授予縣長親筆簽名的榮譽證書、獎牌,並給予物質獎勵。同時,榮獲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國中學生,三年內在報考縣內高中時可享受加20分的待遇。
第六條大足縣青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選對象為:年齡為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有突出貢獻者可適當放寬至45周歲),全縣工業、農業、衛生、教育等戰線的科技工作者或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者。
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選對象為:全縣在校中小學生(包括職業中學在校學生)。
第七條大足縣青年科技創新縣長獎參評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突出貢獻的不受職稱限制)。
2﹒為科技創新及科技成果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
3﹒技術創新成績突出,在科技成果開發、推廣、套用中取得重大成績並獲得顯著經濟效益。
4﹒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以科技進步促進社會發展,獲得顯著社會效益。 
5﹒獲得縣級科研成果獎勵一等獎,市級以上科研成果獎項。
6﹒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者。
第八條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參評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有遠大理想;具有優良的道德品質,較強的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創新精神;身心健康,學習成績優異。
(二)獲得以下獎項之一者:
1﹒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教育部、科技部等國家9部委主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三等獎及以上;
2﹒教育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三等獎及以上;
3﹒在Intel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歐盟青少年科學競賽、國際青少年科學家論壇、邁向未來——國際青少年科學大會、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等國際科學競賽中獲獎;
4﹒在國家部委主辦的其他全國性的青少年科技競賽中獲一、二等獎;
5﹒重慶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或重慶市主辦的其他青少年科技競賽中獲一、二等獎;
6﹒在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獲一等獎。
第九條縣政府設立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培育獎,表彰科技創新活動成績突出,並有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獲獎者的學校。每三年評選一次,每屆獲獎學校不超過3所。縣政府對獲獎學校進行表彰並頒發獎牌、獎金。
第十條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培育獎被推薦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重視科技教育工作,重視學生全面發展;將青少年學生科學素質和人文精神的培養作為學校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納入學校工作之中。
(二)在近3年內有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獲得者。
(三)在組織開展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中有創新、有特色、有亮點,成效顯著。
第十一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獎勵委員會(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統籌協調評選活動。
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聯繫科協工作的副縣長擔任。獎勵委員會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科協、縣教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科委、縣經信委、縣農委、縣衛生局、團縣委的負責人組成。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科協,負責評選活動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審委員會在獎勵委員會領導下,負責評選和推薦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十三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評選推薦,由各單位組織,自下而上,條塊結合。
第十四條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推薦程式和條件的推薦人選確定為候選人。評審委員會從候選人中推選提名人選,報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在縣級主要新聞媒體公示。
第十五條提名公示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對提名人選進行評審,按評審投票得票數的高低順序,提出獲獎建議人選。獎勵委員會對獲獎建議人選進行審定,確定本年度的獲獎者名單。
第十六條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培育獎的評選推薦,由學校所在鎮街科協會同教育、科技、團委等部門組織;縣直屬中國小、職業學校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推薦。
第十七條大足縣少年科技創新培育獎的評選,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初步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推薦和社會公示後,由獎勵委員會審定,確定本屆獲獎學校名單。
第十八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評選和獎勵經費從科技三項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的評選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獲獎者如有嚴重違紀違法或觸犯刑律的行為,由獎勵委員會報縣政府批准取消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獎金,並在新聞媒體通報。
對在評選過程中發現違紀違法行為的候選人,正在接受行政執法、司法機關調查的候選人,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報獎勵委員會同意,可立即終止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一條《大足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評選工作細則》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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