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牽頭組織實施縣森林工程建設的職責。(二)取消已由國家、市和本縣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濕地保護和石漠化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林業及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擬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的建設和管理;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依法管理林木種子資源、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種子經營、種子使用和種子檢查;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組織實施縣森林工程;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和縣森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依法管理全縣森林資源(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的調查、規劃、動態監測和統計;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竹)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批)或轉報;監督林地開發利用;監管全縣森林資產;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石漠化治理工作。組織擬訂石漠化治理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的責任;負責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管理;提出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意見,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利用、疫源疫病監測。
(七)承擔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指導森林、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上報及管理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提出林業改革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監督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石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政策建議,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依法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管理林業執法體系建設和林業執法工作;指導森林公安工作和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協調、督促對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林業案件的查處,偵破查處林業重特大違法案件。
(十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承擔全縣的林業統計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組織開展林業科研、技術推廣等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創新體系、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林業教育、林業技術培訓;承擔局機關工作人員和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管理;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指導、協調所屬單位人事勞動、離退休人員管理;承擔全縣林業宣傳動員、林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信訪、監察、廉政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足縣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即:辦公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財務統計科、行政審批科(林政資源科)、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科、造林綠化科。人員編制
大足縣林業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名。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配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為2名。
其他事項
1﹒大足縣森林公安局(掛大足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牌子),設大足縣森林公安局西山林區派出所,政法專項編制12名。其中:大隊長、教導員、副大隊長各1名,西山林區派出所設所長、指導員各1名。大足縣森林公安局實行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縣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以縣公安局管理為主。大足縣森林公安局的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森林公安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轄區內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事案件偵查;負責轄區內維護林區治安秩序和森林防火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2﹒大足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大足縣天然林保護管理中心、大足縣種苗站、大足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由大足縣林業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