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提高和鼓勵廣大市民參與森林大足建設的積極性,引導和組織民眾開展長期有效的綠地認建認養活動,保障認建認養者的權利,明確義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認建認養條件:關心支持森林大足建設並自願認建認養城市森林公園、紀念林的市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森林公園(紀念林基地)認建認養、冠名是通過一定程式自願負責一定數量樹木的栽植、管理或一定面積的綠化建設養護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森林公園(紀念林基地)認建認養堅持自願的原則,禁止強迫命令和強行攤派。
第五條森林公園(紀念林)認建認養不改變原有林木、綠地的性質、功能和產權關係。
第六條倡導、引導、鼓勵庭院無附屬綠地或未達到綠化指標的單位,積極認建認養森林公園、紀念林基地。
鼓勵和支持團縣委、婦聯、教委、交委、水務局、農委、林業局、地方部隊等綠化委員會成員單位開展認建認養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認建認養範圍:十大城市森林公園(暫定名:金銀坳公園、獅子山公園、實驗公園、工農公園、水峰公園、西禪公園、郊野公園、三角山公園、城南中心公園、南郊公園)、城周屏障、寶郵路通道森林工程等已栽植或規劃栽植的綠化大樹、成片公共綠地。
第八條十大城市森林公園冠名權可按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0年、長期進行拍賣,冠名權拍賣由大足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九條森林公園(紀念林)認建認養可以採取三種方式:一是按照規劃設計,由認建單位或個人購買相應規格樹種,在大足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技術指導下,自帶樹苗栽植;二是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出資,委託綠化養護專業單位負責栽植;三是出資在森林公園(紀念林)區域內認養已經栽植的樹木,並監護樹木不受破壞。
一個單位或個人可認建認養兩個及以上森林公園(紀念林),也可多單位、多人認養同一個森林公園(紀念林)。
第十條認建認養期限一般為五年、十年,到期後可申請續期。
第十一條認建認養者應向大足縣綠化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上標明認建認養林種(如育才林、結婚林、婦女林等)、地點、金額及要求;簽訂認建認養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每年可供認建認養森林公園(紀念林),由大足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列出目錄,標明地點、範圍、面積、樹種、認建認養費用等內容,定期向社會公布,供認建認養者選擇。
第十三條 認建認養要保證一定面積和株數。個人認建認養,樹木3株以上(古樹名木1株以上),綠地面積10平方米以上;單位認建認養,樹木10株以上,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四條大足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森林公園(紀念林基地)認建認養日常工作。建立認建認養活動檔案,辦理冠名及授予榮譽稱號相關手續並報政府批准,每年通過媒體將綠地認建認養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認建認養資金由縣財政設立專戶統一管理,專項用於森林工程建設。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林木、綠地連續認建認養出資金額累積個人達1萬元以上、單位30萬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該林木、綠地的冠名權。經縣綠化委員會批准規劃,由單位或個人投資建造並認養,符合上述條件的,也享有冠名權。
第十七條對認建認養的費用,個人達0.05萬元以上、單位團體達1萬元以上者,允許其在所認建認養的樹木、綠地上懸掛或樹立認建認養榮譽牌(碑)。
第十八條認建認養的綠地或樹木仍歸屬國有,認建認養者無權轉讓或租賃。
第十九條認養者在認養期間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不得改變認養綠地的性質和功能。
第二十條認建認養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大足縣綠化委員會有權終止其認養權並撤消其榮譽牌及冠名權。
第四章 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大足縣綠化委員會將對積極參與認建認養活動,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認建認養的評比表彰由大足縣綠化委員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標誌牌、榮譽碑等樣式由大足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設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足縣綠化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