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設計環節實施辦法

協辦部門在催告期限內回複審查意見的,主辦部門應恢復辦理主辦事項,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 第十二條協辦部門回復“需轉報上級機關批准”的審查意見的,主辦部門應作出中止辦理主辦事項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 第十四條主辦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的決定。

第一條為保障我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實施,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申請和實施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設計環節中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無並聯審批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實施條件接件、審批。
第三條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是設計環節的主辦事項,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辦部門)負責實施。縣公安消防、氣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門為設計環節的協辦部門。
縣行政服務中心建委視窗是初步設計審批項目的主辦視窗,中心其它相關部門視窗為協辦視窗。
協辦部門按各自職責辦理以下協辦事項:
(一)公安消防部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二)市政部門統籌實施的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和市政環境衛生設計審查(限市政環境衛生項目);
(三)氣象部門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查(限符合國家氣象局第11號令第四條規定範圍的建設項目);
(四)人防部門建設工程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限民用建築);
(五)交通部門建設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與公路接口等事項的設計審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與公路接口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主辦部門應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向社會統一公示實施建設工程初步設計並聯審批的工作流程、辦理期限、申請材料目錄及法定形式、附帶收費以及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事項。
協辦部門應將本部門所需申請材料目錄及法定形式全面、準確地提交主辦部門統一公示。
第五條辦理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申請人應先將初步設計圖說提交主辦部門預審,主辦部門視窗收件後,應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並自收件之日起10日內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預審意見;出具需要修改的預審意見的,主辦部門視窗應一次告知當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內容。需由上級機關審批的項目(項目附後)由主辦部門與上級機關銜接。
申請人應按照主辦部門的修改意見對初步設計圖說進行完善,直至預審合格。預審合格後,再向主辦部門提交初步設計審批申請材料。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向主辦部門視窗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請材料:
(一)主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
1、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2、初步設計圖說(經主辦部門預審合格,下同);
3、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及紅線圖;
4、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
5、工程勘察報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質量審查合格意見;
6、依法應當招標的勘察設計項目,應提供招標情況備案書;
7、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8、勘察設計契約。
縣、市外(境外)來足勘察設計單位,提供項目登記表(審查原件留複印件)。
因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或聯建變更建設單位名稱等事項的,在辦理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時,應提供縣開發辦同意變更的檔案。
涉及經濟適用房或危舊房改造的項目,需提供其確認書。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專項審查核准通知書。
(二)公安消防部門所需申請材料:
1、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初步設計圖說(結構專業圖說除外);
3、消防設計方案審核意見書。
(三)市政部門所需申請材料:
1、初步設計總平面圖、綠化布置圖,有建築屋頂或平台綠化的還需提供建築專業圖說。
2、初步設計圖說。
其中,第1項為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設計審查所需申請材料;第2項為市政環境衛生設計審查(限市政環境衛生項目)所需申請材料。
(四)氣象部門所需申請材料:
初步設計總平面圖、建築及電氣專業圖說。
(五)人防部門所需申請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圖說(1份,附電子文檔)。
(六)交通部門所需申請材料:
初步設計總平面圖,涉及交通設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設計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說明。
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時,應按部門分類成套提供。主辦部門視窗不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到協辦部門視窗提交申請材料,協辦部門視窗不得在主辦部門視窗之外另行單獨接收申請材料。
第七條主、協辦項目的審批(審查)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人持公示的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到行政服務中心建委視窗提出申請。
2、建委視窗應當場對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有並聯審批項目的,必要時,建委視窗也可約請協辦視窗參與審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決定。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委視窗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4、同意受理的,建委視窗應向申請人出具主、協辦部門規費繳納明細單,並履行材料交接手續。
5、建委視窗出具《受理通知書》。
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階段,申請人應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供規劃部門預審,規劃部門應在5日內完成預審,並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預審意見;預審合格後,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
二、審查與決定
1、建委視窗向協辦視窗發出協辦通知書。
2、協辦視窗收到協辦通知書後立即到建委視窗領取協辦所需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續。
3、主、協辦視窗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進行審查和作出決定。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辦理程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主、協辦視窗應當場即時辦結。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需經審核、論證、公告、召開聽證會、現場踏勘等環節,需要1日以上才能辦結的承諾件和報批件項目,主、協辦視窗分別向各自的部門移送相關材料,並在政府公示的承諾時限內完成並聯審批項目的審批,同時在承諾時限內將意見返回到視窗。
4、協辦視窗將協辦意見回復到主辦視窗。
5、主辦視窗將協辦意見移送主辦部門,主辦部門在審批時限屆滿前,綜合研究相關協辦意見,作出“同意”、“不同意”的決定,並將主辦決定意見返回到主辦視窗。
6、主辦視窗完成文書或證件的製作,並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八條協辦部門應在政府公示的承諾時限內將審查意見(附圖)書面回復主辦部門,因情況特殊難以在承諾時限內回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回複審查意見,但應在承諾時限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情況以書面方式告知主辦部門,主辦部門的辦理時限相應順延。主辦部門接到協辦部門延期告知後,向申請人出具主辦事項延期審批通知並說明理由。
協辦部門在承諾時限內未回複審查意見且未告知延長時限的,主辦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繼續辦理或中止審批主辦事項,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協辦部門承擔;主辦部門決定中止審批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同時通過縣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協同辦公系統向協辦部門發出協辦事項催告函的通知。協辦部門在催告期限內仍不回複審查意見的,視為協辦部門同意協辦事項,主辦部門應恢復辦理主辦事項,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協辦部門承擔。
協辦部門在催告期限內回複審查意見的,主辦部門應恢復辦理主辦事項,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
第九條協辦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查期限內選擇“同意”、“不同意”、“需轉報上級機關批准”三種審查意見中的一種回復主辦部門。
協辦部門回復前款三種審查意見之外的審查意見的,視為未回複審查意見。
第十條協辦部門回復“同意”的審查意見的,若涉及繳費、領證等事項,應附繳費、領證的具體金額和方式的書面告知書一式三份,主辦部門同意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的,應將協辦部門所附繳費、領證的具體金額和方式的書面告知書一份給申請人,轉告其按協辦部門的規定繳費、領證。
第十一條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查意見的,應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視為協辦部門未回複審查意見。
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查意見(附理由)的,主辦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辦事項。主辦部門決定批准主辦事項的,應自批准之日起10日內向協辦部門設定的電子信箱發出領取批准主辦事項理由說明的通知,協辦部門應在收到通知的當日或次日派人到主辦部門領取。逾期不領取的,視為已告知。主辦部門因不採納協辦部門的審查意見產生的相關責任由主辦部門承擔。
協辦部門回復“不同意”的審查意見(附理由)的,主辦部門據此決定不批准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審批的書面決定並附協辦部門“不同意”的審查意見,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協辦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協辦部門回復“需轉報上級機關批准”的審查意見的,主辦部門應作出中止辦理主辦事項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待上級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後,應恢復辦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在協辦部門的審查期限內(確定的協辦部門已全部回複審批意見的除外),主辦部門一般不得批准主辦事項。確有必要,主辦部門可提前批准,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主辦部門承擔。
在協辦部門回複審查意見前,主辦部門已決定不批准主辦事項的,應通過縣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協同辦公系統向協辦部門發出領取終止審查協辦事項的通知,協辦部門應在收到通知的當日或次日派人到主辦部門領取。逾期不領取的,視為已告知。
第十四條主辦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的決定。決定批准的,作出批准決定;決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說明理由。
主辦部門辦理主辦事項依法需要進行聽證、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中介機構評估等事項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但應作出中止審批的決定,將進行以上事項的相關依據、內容和起始時間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上述事項完畢後,主辦部門應立即恢復辦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恢復辦理的書面通知。
因情況特殊,主辦部門難以在20日內完成審批的,經主辦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但應向申請人出具主辦事項延期通知。
第十五條實施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因情況特殊,需要調整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強制性要求的,主辦部門應徵得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主辦部門書面調整建議之日起的10日內回復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逾期不回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主辦部門應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日內以電子觸控螢幕、網上公布等多種形式公示審批結果。
第十七條主辦部門向申請人送達相關材料,按照申請人提供的電子信箱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主辦部門接件視窗領取。申請人領取材料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填寫送達回執。申請人逾期不領取的,視為相關事項已告知或相關文書已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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